作者sharelifefjl (台北菜鸟上班族)
看板tax
标题[问题] 房租问题
时间Fri Apr 28 21:48:33 2006
情况:我与其他三人(免报税)合租一公寓四房
房租契约是以整栋签订一份合约,租金16000/月,契约期:94.7.1 ~ 95.6.30
当时签约,承租人是写其中一位室友(以下简称乙),而我是写连带保证人
每月5号前我们把钱给乙,乙收齐房租後存入他的银行,再做ATM转帐给房东
问题:1.报所得税时,我可以把房租列为扣除额吗? (去年7月到12月共6个月)
我有疑问的地方是,因为我是承租其中的套房(5300/月)
这样我可以申报全额16000*6=96000吗?
如果可以申报全额,我是不是要找房东把租赁契约书重新更改为 承租人是我?
另外再请房东在收付款明细逐月签名?
(因为汇款或转帐都是乙的名义,我只能用这种方式代表房东收到的16000
都是我付的租金)
最後,在申报时附上:租赁契约书影本(内含收款明细签名) 即可?
如果不能申报全额,要如何仅申报我的租金部分?
2.(本问题为假设)
假如以一整年的租金来申报扣除额
16000*12=192000 但是一户申报上限为120000
请问承租人申报12万的租金扣除额,那房东是以12万 还是 19.2万来申报所得?
房东若以57%的租金列为所得申报,应该是
120000*0.57=68400 还是 192000*0.57=109440 ?
3.是否我跟房东要同时申报?
我申报扣抵的房租 跟 房东申报的房租所得 要一致?
还是我先申报扣抵,之後房东会接到补缴税通知之类的?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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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201.187
※ 编辑: sharelifefjl 来自: 219.71.201.187 (04/28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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