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ustme (you can make it)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房东会知道我报税吗
时间Thu Apr 27 11:48:03 2006
: ※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铭言:
: : 我稍微离题一下,不是针对原po啦。
: : 最近板上这类的文章出现不少次,稍微说一下我的感觉。
: : 关於这种作法,其实我不是很鼓励啦。
: : 依法当然是可以报支出没错,不过这样会增加房东的税负,
: : 可能还会使房东因为漏税或补税被处罚。
:
: 关於会不会因为有漏报所得而受罚
: 嗯~除非是有到法院公证
: 不然租金所得漏报是一律不罚的
:
: 推 smartlai:感谢。 04/27 10:26
: 推 trustme:意思是: 国税局认为没有到法院公证的租赁契约, 房东漏报 04/27 10:35
: → trustme:租赁所得, 并没有故意或过失? 04/27 10:35
: 推 WMS:是的~ 04/27 11:00
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 那似乎国税局不知道租约公证在法律上的意义,
在判断故意过失的基准上, 也有点问题.
在民事法律上, 不动产租约公证有两个功用:
1. 所有权移转不破租赁 (民法425条, 逾5年或未定期限之不动产租赁契约);
2. 契约一方债务不履行时, 公证的契约为执行名义, 可以不经诉讼就直接
声请强制执行.
再来看公证在税法上的意义.
不论公证的契约是否有公示的效果, 只要这个公证契约为国税局所不知,
或是国税局需向其本身以外的单位调查才能得知, 那麽, 漏报租赁所得不能谓
没有故意或过失. 以租约有无公证来认定漏报租赁所得有无过失,
小弟看不出这其中的道理何在.
(而且, 如果以公证有无区分的话, 也应该是有公证的漏报不罚, 没公证的漏报才罚,
我唯一能想到支持 "有公证的漏报要罚, 反之不罚" 这个作法的理由是: 以国税局
举证易否来区分. [不过这个理由其实不太禁得起考验])
这个论点可以下面这个税法 (存在但不合理的) 规定来比较:
综所税漏报有扣缴凭单之所得, 处所漏税额0.2倍之罚锾;
(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
对这种国税局已经掌握、用电脑交叉比对即可得知的所得资料,
只要纳税义务人没有申报就要处罚, 举轻以明重, 对於调查成本较高的租赁所得,
不论租约有没有公证, 也应该处罚. [注1]
以契约公证有无来判断漏报租赁所得是否处罚, 似乎没什麽道理可言.
(也有可能是小弟学有未精, 没有想到.)
[注1] 现行税法规定对於这种漏报国税局已掌握资料的处罚方式似乎没有统一的见解,
综所税漏报要罚, 遗产税漏报则免罚 (参下引条文), 判断故意过失的基准不明.
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3条4、5、7款: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处罚:
四、未申报财产属应并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之被继承人死亡前赠与之财产,该财
产於赠与税申报期限内已申报或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申报或核课赠与税者。
五、未申报财产属应并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之被继承人死亡前以赠与论之赠与财
产,继承人已依稽徵机关通知期限补报赠与税或提出说明者。
七、未申报财产属应并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之配偶相互赠与财产,於被继承人死
亡前,已向稽徵机关申请或经核发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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