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房租申报列举扣除额一问
时间Wed Apr 26 02:49:28 2006
※ 引述《chairman (无止境的奋战)》之铭言:
: 有关房租申报列举扣除额
: 小弟有个问题想请教版上大大们
: 就是因为小弟租的房子租约有两年
: 每个月的月租还蛮贵的
: 想申报房租但房东说要涨房租才给报
: 所以想说等到搬家之後再申报
: 但问题来了
: 因为我的租约是签两年
: 假设两年後我搬家了
: 我能把两年来缴的房租都用来申报吗?
: 还是说我只能申报去年整年的房租呢?
: 因为之前有听人说好像五年内都还可以申报?退税?
: 不太懂....
: 感谢大家帮忙!
并不是将两年的租金留在同一年度里申报列举哦!
而且必须是你采用列举扣除的方式申报,
才可以在五年内有机会提出更正,
即原本该年度已申报的,再补上此笔租金的列举,
因为上述..所得净额减少,若有可退之税,自然可以退回.
假设租屋是93年及94年(依租期而定)
93及94年的综所税又刚好以列举扣除来申报,只是尚未列举出租金.
那麽在申报後的五年内,93年的租金可补资料更正於93年的综所税,
94年的租金就报在94年度的.
以上是综合板文学习而来,若有错,请指正.
*
附带问一下本题延伸的我自己想提个问题:
假定94年度有租金12万暂无法提出申报,
但又期望来年的五年内可以申请更正....但是目前仅有保险费两万四可列举,
我可否不以标准扣除额申报,而
坚持以列举扣除额方式申报呢?
反正现在多缴税无妨,到时更正就可以退回呀!?
只是怕国税局还是给我"核定"成标准扣除....orz
请问..我可以坚持我的申报选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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