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lai (全身而退王)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保留盈余放宽
时间Tue Apr 25 14:01:13 2006
※ 引述《tenry (tenry)》之铭言:
: 今天经济日报的标题是"保留盈余课税放宽"
: 表示立法院初审通过改采财务会计原则
: 免课10%税款,溯自94年起适用
: 只是文章中有些地方
: 想请教一下
: 1.保留盈余改采财会原则计算 包括超限费用与未实现损失
: 均免课10%税款 -----这两项不是原本就不课税吗?为什麽属於保留盈余课目?
: 2.为什麽被加徵10%所得税的企业 会产生税後纯益增加的效果?
: 虚盈实亏又是什麽意思呢?
: 3.35号公报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闲置资产等须进行资产减损测试
: 只要帐面价值高过可回收金额 就要提列资产减损 且在修法前 资产减损的
: 部分 仍需被课徵10%的保留盈余所得税---为什麽资产减损要被课税?
: 烦请了解的大大解惑
: 感激不尽
: 这保留盈余的部份实在让我头很大...
请先了解未分配保留盈余的课税方法,然後就全部都懂了。
想办法把所得税法66-9吃掉就对了。
未分配保留盈余(以下称R/E)的课税,并不是直接用会计上的R/E来课。
而是用税法上净利,再反过来推在这个净利之下,会有多少保留盈余。
税法上净利和会计上净利本来就不一致,推回来的R/E当然也会有出入。
这样立法的理由也很简单,国税局不相信财报上的净利,只相信税法上净利。
但实在造成很多困扰。
关於推回来的方法,详情请看所得税法66-9
主要是由课税所得开始,加上三种金额,减去十种金额,才会等於推定的R/E。
关於你的疑问如下:
一、
超限费用要依66-9在R/E中减除,必须要提出合法凭证或正当理由,否则还是不能减的。
如果不能减的话,就如同对超限费用加徵10%。
至於未实现损失在66-9并没有明文减除喔。
同上述,没有包含在减除项目里的金额,就等於是加徵10%。
二、
关於税後纯益增加以及虚盈实亏,应该是指一样的事情。
也就是66-9所规定的加回"所得税法39扣除的亏损"。
在这个加回亏损的规定之下,就会造成某些情况的纯益增加、
或是明明亏损,却在计算R/E时是有盈余的。
至於为什麽要规定加回,
理由在於法定的三种加回金额,原税法规定都和财报上的不一致,
为了尽量在推导的过程中贴近会计原则,所以先加回再扣除有关金额作调整。
先加回"39条税法上扣除亏损",再减去会计上"R/E弥补以往年度亏损"
两者的差额可能会造成虚盈实亏,
总之是很麻烦的做法。
三、
关於资产减损,同前述,并没有在66-9明文减除。
所以没有减除就等於是包含在R/E中加徵1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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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也是大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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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35.2
※ 编辑: smartlai 来自: 163.29.35.2 (04/25 14:05)
1F:推 tenry:谢谢~~我大概懂了^^ 04/25 14:06
2F:推 starz:太厉害了...推推推 04/25 14:58
3F:推 incautious:好棒~~ 04/25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