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uembel (Quembel)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SOHO怎麽争取权利
时间Wed Mar 29 22:22:20 2006
这件事情在今天我收到了对方所寄来的回信,国税局是这麽回答的:
台端95年3月17日电子邮件询问有关公司外聘网页维修人员扣缴类别问题乙案,
提供下列法令供参:
一、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规定︰「薪资所得︰凡公、教、军、警、公
私事业职工薪资及提供劳务者之所得︰
一、薪资所得之计算,以在职务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种薪资收入为所得额。
二、前项薪资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金及红
利各种补助费。但为雇主之目的,执行职务而支领之差旅费、日支费及
加班费不超过规定标准者,及依第四条规定免税之项目,不在此限。」
,其所得类别为3、格式代号为50-薪资所得。
二、财政厅53年2 月22日财税一第67319号令:「查药剂师(现为药师)仅受雇负
责管理职务支领固定薪资,其性质核与医师受聘於公私立医院者无异,既非执
行业务,其薪资收入为薪资所得,自毋须设置日记帐」、财政部71年6月8日台
财税第34200号函释规定:「个人受聘参与电视综艺节目之制作,所取得之报
酬,系属在职务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资收入,核非稿费之性质,应依所得税法
第14条第1项第3类薪资所得之规定课徵所得税。」及财政部86年7月31日台财
税第 860438747号函释规定:「贵辖某传播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个人签订委托
契约书,於所经营之电视频道新闻节目中担任新闻播报员,并由该公司按月支
付定额新闻播报费,核属取得人之薪资所得,应依薪资所得有关规定课徵综合
所得税。
说明:二、本案据案附该传播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契约书第2条、第3条及
第5条规定,该公司按月支付定额报酬,非经该公司同意,受委托人不得再
委托第三人播报新闻,且不得再接受第三人委托於其他频道节目中播报新闻
,亦不得以任何名义担任第三者经营或企划之新闻节目之顾问或其他任何职
位,故签约双方应属雇佣关系,该公司给付予新闻播报员之报酬,应属取得
人之薪资所得。」。请台端参考上列法令办理,如仍有疑义,请检附相关资料
洽户籍所在国税局所属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办理。
所以他们应该还是以薪资来开吧!虽然我觉得应该是以执行业务所得来开,但是最
好的处理方法,SOHO族还是成立一个工作室,会更站得住脚,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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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1.220.4
1F:推 smartlai:执业所得的所得人应该要维持一本帐簿 03/29 22:24
2F:推 Quembel:有是有啦.不过那是自己的流水帐...也没有用吧 03/30 03:55
3F:推 breezybud:我们会计师也是说应该开50薪资才对.只是一般外包要酱处눠 03/30 11:05
4F:→ breezybud:理很麻烦.另又有6%问题.所以很多公司才会以9A处理带过 03/30 11:06
5F:→ breezybud:原PO当时连续领了好几个月.所以公司当时才会开薪资吧. 03/30 11:06
6F:→ breezybud:只能说以後事前都要先和业主谈好.避免日後纷争 03/30 11:07
7F:→ breezybud:连请临时工读生.一天什麽的.会计师都说按理应报50.还建 03/30 11:08
8F:→ breezybud:议要保保险.免得工读生工作发生意外... = = 03/30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