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MS (☆Barbie~Cute・*・☆)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申报所得税(夫妻合并?)
时间Sun Mar 26 16:17:52 2006
其实不只改了第15条
第17条的第二项当时也改了...
原条文:
纳税义务人
之配偶,其薪资所得依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分开计算税额者,
配偶本人之免税额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应自
配偶本人之薪资所得中减除;
其余符合前项规定之免税额或扣除额不得自
配偶之薪资所得中减除,
应一律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减除。
新条文:
纳税义务人
或其配偶之薪资所得依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分开计算税额者,
该薪资所得者之免税额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应自
分开计算税额之薪
资所得中减除;其余符合前项规定之免税额或扣除额,不得自
分开计算税
额之薪资所得中减除,应一律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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