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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税捐稽徵法第28条与经稽徵机关核定为标뜠…
时间Tue Mar 21 20:49:41 2006
※ 引述《ivysky (曼)》之铭言:
: 税捐稽徵法 第28条 纳税义务人对於因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溢缴之税款,
: 得自缴纳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具体证明,申请退还;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再行申请。
: 所得税法 第17条第1项第2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5条规定,
: 纳税义务人结算申报书中未列举扣除额,亦未填明适用标准扣除额者,
: 视为已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
: 经纳税义务人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或依前项规定视为已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者,
: 於其结算申报案件经稽徵机关核定後,不得要求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
: 我有盲点....
: 假定纳税义务人使用列举扣除额方式可较省税,
: 但因其提出申报时疏忽(或不懂),直接选用标准扣除额方式申报,
: 难道就无法翻案了吗?
是的~
申报时选定了标准扣除额.在核定之後就不能再改成列举扣除额了
当然.在尚未核定之前都可以再重写一张申报书补申报.
将标准扣除额改成列举扣除额
: 税捐稽徵法28条所指之适用法令错误是指什麽麽情况?
大致上是指以下这几种情形~
1.申报时有漏列扶养亲属.事後要追加扶养
2.申报时不知道可以扣除教育学费扣除额.残障特别扣除额.事後补证件追加扣除
3.申报时即选择列举扣除额.但有其中几项的收据凭证事後才找到.所以又补追加扣除
: 结算申报案件经稽徵机关核定,核定有一固定期限吗?在什麽时候?
这也分成好几类:
1.第一批退税(网路申报+5/10之前手写申报+5/10之前二维申报 之退税案件)
大约是在7月中
2.第二批退税(上述情形之外.并在5/31之前完成申报的退税案件)
大约是9月中~9月底
3.其他案件:大约在12月底
这都只是大约啦~每年财政部都会开会讨论下一个年度退税&补税的日程
常常会因为政策的改变.而影响退税&补税的时间
所以上面所说的仅供参考~如果有出入不要怪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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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85.81
1F:推 ivysky:感谢...我大失误,居然标题过长...乱码了orz 03/21 21:05
2F:推 kai761:税稽28适用法令错误系指课税处分违反法律或命令,人民则得在 03/23 11:50
3F:→ kai761:课税处分确定後,请求税捐机关重新进行行政程序,审查该处分 03/23 11:51
4F:→ kai761:是否适法,实务有认系类似行政程序法第128条之规定。 03/23 11:53
5F:→ kai761:所举3个例子,似非课税处分适用法令错误情形 03/23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