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MS (☆Barbie~Cute・*・☆)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房贷抵税
时间Thu Mar 9 17:47:46 2006
※ 引述《pcboy (妞)》之铭言:
: 房屋土地等所有权状都有3份,一人列名一份
: 地价税单也是3份,一人列名一份
: 房屋税单则是一张,列名A等3人
: (国税局要我们交的附件是房屋税单)
A在报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时
应该只检附缴息清单.房屋所有权状.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3项资料而已
为何会被国税局知道该房屋是三个人共同所有呢?
很奇怪......@@
: 所以ABC各有1/3的利息扣除额
: 可是房贷利息收据只列名A而已
: 我不知道这是否冲突或如何认定
真正的借款人只有A是吧?
等於A拿A.B.C三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去跟银行借钱
并请B.C当保人是吗?
这满奇怪的.....都已经有用房屋抵押了.为何还会有保人呢?
所以可能要跟你请教一下~
A跟银行借钱的目的为何呢?
是为了买那栋5层楼的新屋.所以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借钱
还是因为需要钱.所以把旧房子抵押给银行借钱呢?
如果是後者的话.这样完全不符合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喔
: 是的,向AB追缴租给C的所得
: 可是我还是不懂
: C本身也是房屋所有人
: 有1/3的使用权
: 只是未厘清ABC分别拥有哪一楼层
: 所以我才会有第3点的认定
: 若认定C拥有的是包含一楼的使用权
: 那不就没有租赁的问题了
: 至於房贷抵税的问题
: 若3人各拥有5万的额度成立
: AB各扣除5万没问题
: C则照比例必须先扣除营业部分
: 所以5万-3万=2万
: 只剩2万元的抵扣额度了
该房屋为A.B.C共同持有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持有的比例的话
那就是每个人各有三分之一的持分
所以1楼的部份.每人各持有三分之一
假设照国税局承办人跟你的讲法来算
A.B.C都只能抵15万*1/3*4/5=4万
只要有在营业就不能算自用住宅.跟是谁在营业无关
另外.
1楼A.B都各持有1/3.现在让C来做营业使用
因为A.B.C彼此是旁系亲属
把房屋供配偶或直系亲属以外的人使用.国税局就直接认定有租赁的事实
不知道为何会让国税局知道该屋的1楼有在营业呢?
是不是C把该地登记成公司的地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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