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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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非交易发票申报扣抵 将补税重罚
时间Wed Mar 1 15:44:06 2006
非交易发票申报扣抵 将补税重罚
■ 记者魏锡铃/台中报导
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说,营业人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的进项凭证,并申报扣抵销项
税额逃漏税捐者,应补税并送罚。
中区国税局法一科说,营利事业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开立的发票,充作进项凭证
,并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核属虚报进项税额,一经查获,除依法补徵所漏营业
税外,还须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或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
从重处罚。
法一科表示,中区局最近查获不少营业人向非实际交易对象取得进项凭证,申报
扣抵销项税额逃漏营业税案件,值得重视。
法一科官员指出,被查获的部分营业人,虽主张其有进货事实,惟不知取具非实际
交易对象凭证为违法等理由,要求减轻或免予处罚;但因未能提示与所取得进项凭
证营业人间确有交易事实的相关证明文件,均遭补税及处罚。
官员提醒营业人,购货或消费时都应取具实际交易对象开立的凭证,据以申报扣抵
销项税额,以免因取得不合法进项凭证,造成逃漏税捐被补税并裁处罚锾,将得不
偿失。
【2006/03/0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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