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tax
标题[新闻] 税务问答》捐款同乡会 不能列报费用
时间Thu Feb 16 12:31:16 2006
捐款同乡会 不能列报费用
■ 税务问答
芦竹乡李先生问:
营利事业若对同乡会或学校家长会捐款,可否列报费用?
北区国税局桃园县分局答覆:
营利事业如对同乡会捐款,因同乡会是以私人联系情感为宗旨,不符合所得税法
规定,所以该笔捐赠不能列支费用。另外依财政部函释,个人对学校家长会捐赠
,得作为综合所得总额的列举扣除额,但以营利事业名义捐赠给家长会或是校友
会者,则不得以该事业费用列支。又若营利事业对各村里守望相助推行小组或是
对村里建设基金专户捐赠,该类捐赠也不符合规定,前者系因未经依法登记或立
案成立,後者则因村、里办公处本身并无独立预算,而为乡、镇、市、区公所内
部单位,非属独立组织之政府机关,不适用所得税法。
【2006/02/15 经济日报】
--
关心消费者权益~~因为我一辈子都离不开消费行为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