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cade (Forever)
看板tax
标题[新闻] 继承股票要税 衍生股利再税
时间Mon Jan 16 09:27:11 2006
继承股票要税 衍生股利再税
大法官第608号解释:继承後所领取股利 属继承人所得 应课综所税
【2006-01-16/经济日报/A13版/税务法务】记者邱太峩/台北报导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上周五﹙13﹚作成释字第608号解释,指财政部函释,继承人
在继承事实发生後,所领取股利,属继承人所得,应课徵继承人的综合所得税,而
不视为被继承人遗产,并无重复课税问题,也无抵触宪法租税法律主义及保障人民
财产权的意旨。
一名宋姓妇人,丈夫在87年3月12日死亡,其子柯氏继承父亲的光阳工业公司股
票,并办理遗产税申报,同年3月25日,宋姓妇人及儿子柯氏取得光阳公司86年度分
配盈余,根据公司开立的扣缴凭单,申报87年度的综合所得税营利所得224万。
宋姓妇人主张,该分配盈余已包含在遗产税的资产净值,分配盈余仅是遗产形式
的转变,依所得税法规定,应免纳所得税。而且,股利收入只能就遗产税或所得税择
一而课,既然课遗产税,没有再课所得税的道理,依此申请退税。
宋姓妇人的行政救济官司,经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败诉後,仍不服,声请大法官解
释。
大法官会议解释理由书表示,遗赠税法第10条第1项规定,计算遗产价值,以被
继承人死亡时的时价为准,若被继承人遗有未上市、柜股票,其价值的估算,应以继
承开始日该公司的资产净值估算。
稽徵机关在核算未上市、柜股票的价值时,企业的资产总额纵然包含未分配盈余
,仍以此估算被继承人遗产股票的价值,并据此向继承人课徵遗产税。在形式和实质
上,都不是对公司的资产总额或未分配盈余课徵遗产税。
解释文指出,84年1月修正公布的所得税法第4条第17款规定,因继承而取得的财
产,免纳所得税。但是,继承人继承未上市、柜股票,即成为公司股东,等到公司分
配盈余,继承人因身为股东所分配的股利,和继承取得的未上市柜股票,属於不同的
租税客体,股利部分当然得依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的营利所得,并入个人的综合所得
税课税,并无重复课税的问题。
--
"He called me sweetheart, sent a dolphin ring,
And wrote me songs for drying my tears to sing..."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7.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