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ustme (you can make it)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关於他益信托课税--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时间Mon Dec 26 00:05:19 2005
※ 引述《trustme (you can make it)》之铭言:
: ※ 引述《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来好厉害)》之铭言:
: : 恩 感谢你对折现率的解说 我大概了解了 多谢~~
: : 民事上是不是赠与我就不多提了(我认为信托的规定只是让它更清楚 民事上是有可能
: : 会是赠与的 两者不排斥
: : 没有信托的规定一样能依法律原则运作)
: : 我挑个小毛病 赠与税法5-1其实是不论有偿无偿一律论为赠与
: : 不过 这我之前提过了 这是立法上逻辑的谬误 把他益信托理所当然的就认为
: : 他是无偿 这也是我国信托法目前还不够完整及合理的地方
: 这个问题我想可以用解释的方式来处理,
: 就是遗赠税法 5-1 条有一个法律没有定的要件: 无偿.
: 刑法上无义务者的遗弃罪的 "无义务" 这个要件法条也没有定,
: 而是解释出来的.
就如小弟之前一直主张的, 信托在税法上被拟制为赠与的原因在於:
他益受益人无偿取得信托利益此一结果, 和赠与的法律效果并无二致.
对於有偿取得信托利益的他益受益人而言,
因为其结果并非无偿取得, 与赠与的法律效果不同,
所以这个情形并不在遗赠税法 5-1 条的拟制范围内.
(至多视其有无显着不相当代价取得的情形, 而以 5 条 2 款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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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 太久没碰刑法了, 前一篇以遗弃罪为例, 应该说刑法 293 条的构成要件
仅限於积极的移置行为是 (限缩) 解释出来的 (因为本条是无义务者的遗弃罪),
一个问题是: 如果没有 294 和 295, 那麽, 无义务者消极的遗弃,
能否该当於 293 条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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