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来好厉害)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关於他益信托课税--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时间Sun Dec 25 01:44:44 2005
恩 感谢你对折现率的解说 我大概了解了 多谢~~
: : 这样才有办法与实现後的股利发放的利益作比较嘛
: 信托课税的问题: 金额与时点, 要从信托的本质来看.
: 在民事法律关系, 信托和赠与并不一样,
: 但是在委托人以外之受益人无偿取得信托利益的情形,
民事上是不是赠与我就不多提了(我认为信托的规定只是让它更清楚 民事上是有可能
会是赠与的 两者不排斥
没有信托的规定一样能依法律原则运作)
我挑个小毛病 赠与税法5-1其实是不论有偿无偿一律论为赠与
不过 这我之前提过了 这是立法上逻辑的谬误 把他益信托理所当然的就认为
他是无偿 这也是我国信托法目前还不够完整及合理的地方
: 因为其法律效果与赠与并无二致, 因此,
: 税法将之拟制为赠与, 委托人为营利事业或自然人定其税负.
: (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 则是将死亡之受益人将来可请求/取得之信托利益,
: 论为遗产课税.)
: 然而, 综所税系采现金收付制 (释字 377 号), 遗产税的课税客体包括
: "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 赠与税则是对於赠与的法律效果
: --无偿移转财产的结果--课税; 不论是所得、遗产或赠与,
: 因为金额和时点的事实和法律规定都很明确, 所以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 在信托, 大部分的情形中, 因为委托人以外之受益人并非於信托成立
: 时即取得信托利益, 因此, 税法将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拟制为赠与,
: 而对之课税, 所引起的问题是: 金额的计算, 以及课税时点.
: 会计上或是财务金融上所讲的折现, 其基本思想在於: 金钱有时间价值.
: 今天能取得一块钱和一年後才能取得一块钱,
: 那一个 "一块钱" 的价值比较高? 高多少?
: 假设市场利率是 10%, 以今天为基准, 一年後才能拿到的一块钱,
: 在今天的价值只有约 0.91 元 (1/[1+10%]); 反之, 以一年後为基准,
: 今天取得的一块钱, 在一年後的价值是 1.1 元 (1*[1+10%]).
: 这就是折现的观念, 1.1 元称为终值, 0.91 元称为现值.
: 回到信托的课税问题, 以自然人成立的信托为例,
: 1. 全部他益: 不管信托期间届满时受益人实际取得多少信托利益,
: 赠与总额的计算是以信托财产为准, 而於信托成立时课徵赠与税.
: 这其中节税的空间在於: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之价值高於
: 信托成立时之财产价值, 而且此差异金额所对应的增额赠与税,
: 大於信托成立时所缴赠与税的终值.
: (上面这一段, 理论上, 会计人应该看得懂, 希望法律人也能看得懂 ^^;)
: 而信托财产在信托期间如果有产生收入, 则由受益人并入当年所得额,
: 课徵综合所得税.
: 以例子来解释: 甲於 94/1/1 以价值 1,000 万之上市公司股票成立信托,
: 期间为 5 年, 期满股票及孳息均归乙, 但信托期间不分配任何孳息.
: 信托成立时, 甲需缴纳 144.5 万 的赠与税 ([1,000万-100万]*27%-985,000).
: (假设市场利率均为 10%)
: 1) 5 年期满, 若股票及孳息之市价只剩 800 万, 则没有节到税,
: 因为如果不要成立信托, 而是於 5 年後再赠与, 则赠与税较低.
: 2) 5 年期满, 若股票及孳息之市价为 1,800 万, 则有节到赠与税,
: 节税金额为 1,487,813 元.
: 算式: [(1,800-100)*34%-1,965,000]-[144.5*(1+10%)^5]
: (第一个[]里计算的是如果不成立信托, 而是於 5 年後赠与 1,800 万的财产,
: 其赠与税的金额; 第二个[]里计算的是信托成立时的赠与税, 5 年後的终值;
: 二者的差异即是信托节税效果.)
: 至於信托期间获配的股利, 则是依所得税法第 3-4 条 1 项,
: 视为受益人股利分配年度的所得 (即使受益人尚未取得), 课徵综合所得税.
: 当受益人於信托期满, 取得所有信托利益, 该利益非受益人之所得.
: (所得税法第 3-3 条 1 项 4款)
: : (当然 你也可以跟我确定一下实务是否是这样做的就够了~~毕竟法律和会计对税法着重
: : 的重点不同)
: : 跟前面一样是税基是139万吗?
: : 不过不是依照赠与税法10之二计算吗? 还是那算式就是了 麻烦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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