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ustme (you can make it)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关於他益信托课税--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时间Thu Dec 22 00:40:41 2005
※ 引述《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来好厉害)》之铭言:
: ※ 引述《trustme (you can make it)》之铭言:
: : 这个问题我是从国家收入面来看.
: : 先用单纯赠与没有信托的情形来看 (以下所述均为自然人):
: : 甲持有某公司股票, 在公司决议分配股利, 甲对公司有股利请求权後,
: : 甲将此股利赠与乙, 这时候的税负有两个:
: : 1. 甲就 "股利" 部分, 有营利所得, 需缴纳综合所得税;
: 股利所得不是实现在乙?
: 除非在甲实现股利後再赠与
: 不过那情形就与一般财产无益 那就很单纯了
我觉得在这个例子里, 股利所得是归属於甲, 请参考这个函释:
财政部660124台财税第30580号
父母将其所持有之公司股票,於分配股利基准日期前,赠与并过户
给其未成年子女,且已依法申报缴纳赠与税者,则嗣後该未成年子
女因持有上开受赠股票所领得之股利(包括公司以未分配盈余增资
所增发之股份),即属该未成年子女之所得,不发生赠与及赠与税
问题。反之,如父母系在分派股利基准日後,始将其所持有之股
票,赠与并过户给其未成年子女者,则该项股利仍属父母所有。故
父母如将股利部分并同上开股票一并赠与其未成年子女者,自应合
并课徵赠与税,如父母系在赠与上开股票後,再将股利部分另行赠
与其未成年子女,则股利部分应属另一赠与财产,应依遗产及赠与
税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申报徵赠与税。
(我必须承认例子的文字没有用得很好, 我的意思是在股利分配基准日後
将股利---或是说, 股利请求权---赠与)
: : 2. 甲就 "赠与股利" 部分, (或是说, "赠与股利请求权"), 需缴纳赠与税.
: 先把问题单纯化好了
: 我觉得总结起来其实问题不是出在信托 而是出在赠与的是权利时怎麽办?
: 为何如此说
: 因为在一般财产的赠与时(现金 实体的物..等)那财产一定会有来源嘛
: 赠与人得到那财产前本身就会因那财产而有所得
: 所以本身就会课到所得税
: 那今天如果赠与的是权利 与一般财产赠与的差别在於 因为权利还没有实现
: 所以赠与人本身不会课到所得税~~ 只会在赠与时课所得税
: 那由於赠与税法4条 所得税法17条结合 就不会就再对该权利实现後课所得税
: 那这是不是就是可能的节税空间?
: 所以先撇开信托好了
: 究竟在赠与权利时 如租金债权 或其他的财产交易所得债权 孳息请求权...等
: 实务上究竟是如何做?
: 要先把这问题厘清楚 才能就信托有办法继续谈!!
: 不然简单的都解决不了 如何谈复杂一点的情形
一个很粗浅, 从税收角度出发的想法是:
一项所得, 不会因为赠与後就变成不用课所得税.
在赠与标的是请求权或其他类似的债权时 (注1),
所得税法 4 条 1 项 17 款指的是这个 "请求权" 不是受赠人的所得,
但是当受赠人实际收到债务人基於这个请求权所给付的金钱或其他财产时,
就有所得的实现, 问题在於: 这个所得应归属於何人, 赠与人或受赠人?
以租金为例, 甲於年初将房屋一栋租予乙, 约定每月租金 500,000 元,
於每月月初收取; 甲於一月中将每月租金请求权赠与丙, 并通知乙,
乙亦依甲之指示, 於二月开始, 将每月租金给付予丙.
在这个例子里, 难道会因为甲将租金请求权赠与给丙,
而使国家课不到租金的所得税吗? 如果法律这样规定,
或是法律解释的结果是这样, 那不就造成一个租税规划的空间?
例如, 高所得者将 (部分) 薪资所得请求权赠与其已成年的儿子,
缴税率较低的赠与税, 而避开边际税率较高的所得税.
小弟认为, 在赠与请求权的情况下, 就 "请求权" 本身的所得归属,
原则上仍应归属於请求权所源之法律关系当事人 (原请求权人, 即赠与人).
因此, 不论赠与的是租金请求权、薪资请求权、或是股利请求权,
赠与人除了赠与税外, 因为所得是归属於他, 所以还有所得税负.
如果要回到信托的情况, 在所得归属的认定上可能就有点不太一样:
在一般赠与请求权的情况, 在赠与时, 所得人的所得 (即赠与标的)
就算不是确定, 至少也是可得确定;
但是在信托 (注2), 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托为例,
在信托成立的时候, 孳息的有无可能连委托人都不能确定,
例如, 以股票成立信托, 成立时很可能无法确定标的股票公司在信托
存续期间内会不会发放股利 (这也是信托节税的风险之一),
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论为赠与标的是请求权, 可能要先打一个问号.
(更何况, 信托并非赠与契约, 而只是在税法上被拟制为赠与)
就像前面小弟一再强调的: 一项所得不会因为赠与, 而使所得归属後的结果成为
所得税法 4 条 1 项 17 款本文的免税所得, 在信托的情形亦同.
好冷, 请容小弟先去洗个热水澡慢慢思考, 其余的容後补呈 :p
注1: 如果赠与标的是未届清偿期的请求权, 在税法上可能会被认定是附条件的赠与,
因为在清偿期届至前, 受赠人得请求的权利可能会丧失,
请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诉 505 号判决.
注2: 在民事法律关系上, 他益信托并非民法 406 的赠与契约,
但是因为他益信托的法律效果跟赠与的法律效果相同,
都是使人无偿取得财产, 所以遗赠税法上将他益信托拟制为赠与, 课徵赠与税.
: : 注1: 我知道这个说法还是有点问题, 因为乙取得之股利所得, 根本就是股利请求权
: : 的变体---或是说, 这两个东西在本质上是同一的, 但是我的重点在於用国家收
: : 入面来处理重复课税的问题, 所以不再深究... *逃* :p
: 恩 XD 显然很没说服力...
: : 注2: 以 "股利" 或 "股利请求权" 为所得税课税客体的区别实益大致有二:
: 我觉得这样解释有点硬凹XD
: : 1) 有无所得税法第 4 条 1 项第 17 款本文之适用;
: : 2) 在所得实现时点的认定, 如果信托成立与乙实际取得股利在不同年度,
: : 则是以实际取得股利年度为所得实现年度, 而非取得股利请求权之年度.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6.13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