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narface (我的冷漠与热情)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请问遗产税的问题
时间Mon Dec 19 22:41:48 2005
※ 引述《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来好厉害)》之铭言:
: ※ 引述《lunarface (我的冷漠与热情)》之铭言:
: : 千万别抛弃继承!!!!
: : 别忘了配偶是有400万元扣除额的,
: : 如果抛弃了就不能扣那400万了.
: : 可以意思意思继承一点点,
: : 这样还是可以扣400万.
: 只跟有没有遗有配偶有关 跟配偶有没有抛弃继承 或有无继承权无关吧
: 条文上只规定 遗有配偶者可自遗产扣除400万元
: 还是财政部有什麽函示? 不过如果函示这样限制
: 我想是很明显的增加法律所无之限制..
遗产及赠与税法 第17条
左列各款,应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免徵遗产税︰
一 被继承人遗有配偶者,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四百万元。
二 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四十万元。其
有未满二十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二十岁之年数,每年加扣四十
万元。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
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三 被继承人遗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一百万元。
四 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之重度以
上身心障碍者,或精神卫生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
扣五百万元。
五 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
扣除四十万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满二十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
二十岁之年数,每年加扣四十万元。
六 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
五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
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
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但如因该承受人死亡、该承受
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 被继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按年递减
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 被继承人死亡前,依法应纳之各项税捐、罚锾及罚金。
九 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之债务,具有确实之证明者。
一○ 被继承人之丧葬费用,以一百万元计算。
一一 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之直接必要费用。
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
者,不适用前项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规定;前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规定之扣
除,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者为限;
继承人中抛弃继承权者,不适用前项
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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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anda101:thanks~~ 12/19 23:02
2F:推 lunarface:大家切磋 :) 12/19 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