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nos (哇哈哈)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关於个人最低税负制
时间Tue Dec 13 22:55:15 2005
※ 引述《xup ( ~ 季猴 ~ )》之铭言:
: ※ 引述《easychen (easy life)》之铭言:
: : 太感谢了 您的回答解决了我心中的一些疑问
: : 不过也由这篇文章产生新的疑惑 在麻烦您或是板上其他前辈帮我解惑一下
: : 针对以上 小第有个小问题
: : 既然赠与人已死亡 那赠与税的缴交是从保险金扣除嘛??
: 有法院是认定成符合遗赠税法第十五条
: 当成被继承人死亡前两年内的赠与 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因此将保险给付纳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
: 所以是由继承人负担遗产税纳税义务
由以上这些争议点可以看出
台湾的信托法令还不成熟!!
要做信托节税的话 还有很多地方要努力!
: : 在针对所得基本税额条例
: : 刚刚洗澡不小心想到
: : 如果有位大地主规划了一份保额六千万的人寿保单
: : 也指定了三个小孩当作继承人
: : 亦即每人可分到两千万元的保险金给付
: : 那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是以个人所得为课税基础
: : 所以每个人所领到的保险金给付不到三千万元可完全扣除
: : 不知道这样的想法是否正确
: 依照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草案第12条的立法理由:
: "(一)依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受益
: 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受益人受领之保险给付虽免纳所
: 得税,仍应计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爰於第一项明定之;惟其中死亡给付每一申
: 报户定有新台币三千万元之免税额度,以兼顾一般家庭照顾遗属生活之需要。另
: 明定本条例公布後所订立之保险契约始适用之。"
: 所以就立法理由观之 六千万超过三千万的部分是要纳入最低税负制的
但是可以避开方法是
成年子女可以自成一户
这样就有很多三千万可以避开最低税负制
例如有三个子女 有两个已经成年(20)岁 有独立谋生能力
那该户家庭就可以有三个申报户
就可以有九千万的死亡保险金免税额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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