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sychen (easy life)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关於个人最低税负制
时间Wed Dec 7 21:56:06 2005
太感谢了 您的回答解决了我心中的一些疑问
不过也由这篇文章产生新的疑惑 在麻烦您或是板上其他前辈帮我解惑一下
※ 引述《xup ( ~ 季猴 ~ )》之铭言:
: 其实在现行税制之下 ...
: 由於依照遗赠税法第十六条第九款"死亡保险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给付不纳入遗产总额"
: 然後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更规定人身保险保险给付免纳所得税
: 因此关於死亡保险给付有很大的租税优惠 既不纳入遗产 也不课徵所得税
: 那如果购买人寿保险同时办理保险信托的话 依照遗赠税法第五条之一的规定
: 他益信托当受益人确定时 依条文文意是要针对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对赠与人课徵赠与税
: 那麽多数会计师跟财产规划业者就认为保险信托的标的既然是保险金
: 而保险金依照遗赠税法第十六条第九款是不纳入遗产总额的
: 而赠与税又是遗产税的补充税制 因此应该回归不课徵遗产税的立法原意 也不该课赠与税
: 从而认为在保险信托的情形下 不应当只因为当事人多成立的一个信托
: 就从原本不课徵遗产税变成要课徵赠与税
: 所以这方面在现行税制底下针对保险信托成立时是否课徵赠与税是有争议的
: 那其实行政法院实务方面也发现这方面租税规划的税制上漏洞
: 因此已经有部分行政法院认为这时候虽然不课徵遗产税 但是还是要课徵赠与税的
: 不过这只是部分法院的见解 整个条文解释上其实还是有讨论的空间
针对以上 小第有个小问题
既然赠与人已死亡 那赠与税的缴交是从保险金扣除嘛??
: 那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最低税赋制)
: 就是要针对向来实务上大家广泛采取的租税规划行为做一个防堵机制
: 因此既然草案规定保险给付是要课徵所得税的话
: 上述法院关於是否课徵赠与税用以防杜这方面的租税规划 似乎讨论的必要性就降低了
: 反正死亡保险给付在最低税赋制下是应税的 所以这方面的租税规划空间就降低了
: 当然在3000万元免税方面还是有规划空间的 ...
在针对所得基本税额条例
刚刚洗澡不小心想到
如果有位大地主规划了一份保额六千万的人寿保单
也指定了三个小孩当作继承人
亦即每人可分到两千万元的保险金给付
那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是以个人所得为课税基础
所以每个人所领到的保险金给付不到三千万元可完全扣除
不知道这样的想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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