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aiting (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遗产税的问题~关於继承顺序的。
时间Fri Dec 2 01:04:18 2005
※ 引述《Philomel (POPO3)》之铭言:
: 我阿姨的老公(也就是姨丈)去年去世了~
: 留下一笔遗产~
: 可是很麻烦的是~姨丈的有两个女友(与前妻生的,美国人,不具中华民国国籍)
: 一开始,国税局说,这笔遗产应是我阿姨和那两个前妻女儿分
: 阿姨1/2,另外两个女儿1/2
: 我阿姨抗议,因为那两个女儿又不是台湾人,而且从来没有见过面,怎麽可以
: 算他们一份呢?与国税局吵了半年後,国税局终於将其两个女儿删除了。
: 可是问题又来了,国税局和我阿姨说~那你要和姨丈的兄弟分。
: 又变成了阿姨1/2,姨丈的兄弟们1/2
: 可是,开出来的税单上,税务人只有我阿姨的名字,然後写(以下空白)
: 然後她去问了各大律师事务所,有趣的是,每一个给的答案都不一样。
: 有的说是阿姨1/2,姨丈的兄弟们1/2
: 有的说是阿姨2/3,姨丈的兄弟们1/3
: 有的说是阿姨拿全部,不用分给兄弟们。
: 请问一下,到底谁说的是正确的呢?
: ps:顺带问下,以我阿姨的情况,可以请求夫妻剩余财产分配来减少遗产税吗?
民法
第 1138 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 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第 1144 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
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 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
,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 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
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 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
分为遗产全部。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7.221.64
1F:→ Philomel:我查过了~~~谢谢 12/06 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