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IOV (天线宝宝说哔~啵~)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请告诉我什麽是独立/非独立代理人
时间Tue Nov 15 00:26:55 2005
嘿~条文并未提到「独立代理人」/「非独立代理人ꄠ」:pp
(法律概念上很容易区分:从代表与代理二词即可见其端倪)
假设A公司是甲国人,在乙国则有 B 单位
从你所引的条文,可归纳出 B 可能有三种类型:
一是B有权代表A企业在乙国与他人签订契约(并经常行使该权力),
此时B可谓为A之一部分。(故不是「独立」)
二是B有权代表A企业在乙国与他人签订契约(并经常行使该权力),
但只限於采购,没有其它营业行为。(这部分应非重点,略过)
三是B虽然有营业行为,但根本就是另一主体,
仅接受A之委托(或经纪或代理..)於乙国从事营业行为。
A与B於组织上分别为不同之主体,其所指之「独立」即为此意。
简言之 租税协定内容是在表示
如果你是找别人在这里帮你卖东西,不算在这里有常设机构;
如果你是自己在这里设个单位,但只买东西,也不算有常设机构;
反之,你自己在这里设有组织,而且从事营业行为,那就算数啦。
※ 引述《lunarface (我的冷漠与热情)》之铭言:
: 我现在在研究中华民国和澳大利亚的租税协定,
: 关於课税权归属的判别要件,
: 关键在於区分是否於境内有"常设机构".
: 而构成"常设机构"其中一项条件是"非独立代理人";
: 我想请问到底何谓非独立代理人?又何谓独立代理人?
: 以下是租税协定中关於独立/非独立代理人的条文,
: 我看不懂,拜托指教了,大感谢!!!!!
: 租税协定第五条规范"常设机构"
: 第五项第一款:
: 於该一方领域有权代表该企业签订契约并经常行使该项权力.
: 但该人之活动仅限於为该企业购买货物或商品者,不在此限.
: 而第六项规定:
: 一方领域之企业如仅透过经纪人ˋ一般佣金代理商或其他具有
: 独立身分之代理人,以其通常之营业方式,於他方领域内从事营业者,
: 不得视该企业於他方领域内有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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