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0 (我命由我不由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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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公设地高价抵遗产税 门槛拉高
时间Wed Oct 26 22:56:29 2005
公设地高价抵遗产税 门槛拉高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高所得者利用公共设施保留地合法调节遗产税行为,已被财政部盯上,财政部昨(25)日
公告新解释令,明令生前购买公设地,若来不及完成移转登记,继承人虽仍可以公设地抵
税,但抵税价值要按实际取得价格计算,不能再按较高的公告现值抵税。
这项措施已明显限缩高所得者,藉购买公设地,调降身後遗产税负的节税规划。税务专家
说,生前买进公设地者,若死後还未完成过户,购入公设地节税的目的将会前功尽弃。
这项新规定已自10月24日开始生效,生前未完成移转登记手续的公共设施保留地课徵遗产
税案件均适用。不过,若生前已经完成过户等移转手续,取得的公设地,将不会受新规定
影响,仍可按较高的公告现值抵税。
财政部新行政命令规定: 被继承人死亡前买进公共设施保留地,迄死亡时尚未办竣移转登
记,所遗「请求移转登记公共设施保留地之权利」,经查得实际成交价低於公告土地现值
者,应以实际成交价估算债权价额。确实无法查得成交价格者,债权价额才准以按公告现
值估算。
财政部并明令,纳税人若要申请以公设地抵缴遗产税,抵缴价值应以核课遗产税的价值为
准。也就是纳税人在办理抵缴时,即使债权已转换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仍应准予抵税,但
需以实际取得成本计算抵缴价值,并非按公告现值计算。
税捐机关已有案例,有一纳税人生前购入公告现值达1亿元的公设地,但实际支付的价格
只有1,000余万元,因死亡时尚未完成过户登记,这项交易标的成为被继承人的「权利」
,依法要计入遗产课税。
这类案件,过去税捐机关均比照一般土地的遗产估价方式,准予纳税人按1亿元列报遗产
,若要求抵税,同样也是以1亿元计算。
但是财政部认为,公设地的市价与公告现值差距过大,生前匆忙购进公设地者,多数都是
为了要抵税。基於「权利」课税应按实际价格计算,因此对未完成移转手续的公设地遗产
,财政部认定应属被继承人遗留给继承人「移转公设地的请求权利」并非真正持有公设地
,应按实际取得价值课徵遗产税。
新措施并不包含生前购入的一般土地,财政部表示,一般土地若生前未完成移转登记,其
课税价值还是可按公告现值计算。
另外,生前买进公设地并已完成移转登记的遗产税课税案件,也不受限制。财政部说,生
前已完成移转登记的公设地,已属被继承人的既有财产,依法应按公告现值计税。纳税人
申请抵税时,亦是以公告现值为准。
【2005/10/26 经济日报】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29723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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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行孝--北京某着名杂志的一个摄影记者所做的flash作品
http://www.ntnu.edu.tw/dsa/activity/2003new/mamailoveu.swf
希望我们都能及时行孝.....而不要等到失去了才开始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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