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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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税务问答》竞赛奖金奖品 限额内免税
时间Mon Sep 26 11:23:04 2005
《税务问答》
竞赛奖金奖品 限额内免税
台北讯
大园乡刘小姐问:
参加竞技赛和机会中奖,所获得奖金、奖品等,要扣缴多少税额?
北区国税局桃园县分局答覆:
扣缴规定如下:一、获奖人或中奖人是国内居住之个人且奖金达13,340元者,
或在国内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按给付金额扣缴15%。二、如非国内居
住之个人或在国内无固定营业场所,按给付金额扣缴20%。三、个人取得政府
举办的奖券中奖奖金,每联奖额超过2,000元者,按给付全额扣缴20%,每联
奖额未超过2,000元时,不用扣缴。
奖金采分离课税,所以不必再计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课税,所扣缴的税款也不
能够抵扣或申请退还。
四、以实物如电视机、电冰箱等当做中奖奖品,给奖单位应按购买奖品的统一
发票(含进项税额)或收据,或自行生产的成本金额,依照前面规定办理扣缴。
【2005-09-26/经济日报/A13版/税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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