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reball0628 (fireball0628)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捐钱给慈善团体
时间Thu Sep 15 18:28:29 2005
※ 引述《yachi ( )》之铭言:
: [恕删]
: : 推 trustme:这麽问好了: 如果没有遗赠税法20条1项3款 140.112.181.21 09/12
: : → trustme:个人捐赠给公益团体要不要缴赠与税? 140.112.181.21 09/12
: 遗赠税法20条是例外规定,
: 若假设该条不存在,
^^^^^^^^^^^^^^^^^^^ ??
: 超过赠与免税额一百万元之部份就要缴赠与税吧。
虽然有点不太懂你的问题
不过捐赠给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之财产。
都是不计入赠与总额的
若不属於遗赠税法20条第一项的八款(不计入)当然要计入赠与总额
我想你可能是这个观念不清楚:
用式子说明计算赠与额的步骤:
第一 区分不计入与计入的赠与总额
第二 计入赠与总额 - 免税额 - 扣除额 = 赠与净额
第三 赠与净额 * 税率 - 累进差额 = 应纳赠与税额
我想这样你应该比较清楚了吧!!?
: : → trustme:综所税能不能列举扣除? 140.112.181.21 09/12
: 我对税法没有特别钻研耶,有没有哪位大大愿意出来解释一下?
: 综所税17条1项2款中规定列举扣除额对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
: 或团体之捐赠总额最高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百分之二十为限。但有关国
: 防、劳军之捐赠及对政府之捐献,不受金额之限制。
: 看起来与赠与税并无相抵之处啊,
: 若无遗赠税法20条之规定,还是可以列举申报综所税吧。
^^^^^^^^^^^^^^^^^^^^^^^^^^^^^^^^^^^^^^^^^^^^^^^^^^^
若有捐赠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事实
只要在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内都可以申报为列举扣除额呀
此与遗赠税法20条并无冲突呀!!(20条只是说这可以不计入赠与总额免纳赠与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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