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w (ahw)
看板tax
标题Re: [讨论] 土地赠与的税负
时间Wed Sep 14 00:51:34 2005
我认为这要从土增税课徵的政策意义来说明
土增税是根据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四大办法之一-涨价归公-而来
所要课徵的是地主因为地价上涨而不劳而获的土地自然涨价部份
与所得税乃针对个人劳动所得有所分别
而地价上涨主要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结果,并非地主一己之力所能达成
因此,地价上涨而产生的利益应该属於全体国民共享.
所以土增税的纳税义务人自然是取得土地涨价者
在买卖中是卖方,在赠与中是受赠人
另外.大法官释字180号解释认为「......关於土地增值税徵收......旨在使
土地自然涨价之利益归公,......应向获得土地自然涨价之利益者徵收,始
合於租税公平之原则。」
所以土增税背後的政策意义就是要实行"涨价归公",
以使因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生之地利由全体国民共享
而向取得土地自然涨价之利益者徵收
因此严格说来,土增税具有所得税的性质,但并非所得税,其背後的意义不同
请不吝指教.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铭言:
: 黄茂荣老师在植根杂志 21 卷 1 期 (94 年 1 月) 所写的
: "土地增值税之滞纳及无偿移转的徵免" 这篇文章提到一个问题:
: 个人赠与土地给个人, 依目前的法令, 赠与人要缴赠与税,
: 受赠人缴土地增值税.
: 依通说见解, 土增税具有所得税性质,
: 那麽, 受赠人缴土增税, 实质上的理由为何? (土地税法的规定是形式正义)
: (在个人赠与个人的情况下, 受赠财产如果是土地以外的财产,
: 受赠人无须缴所得税, 所得税法 4 条 1 项 17 款本文)
: 这和我国遗赠税制采总遗产/总赠与税制是否有所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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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7.12
※ 编辑: ahw 来自: 220.136.17.12 (09/14 00:53)
※ 编辑: ahw 来自: 220.136.17.12 (09/14 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