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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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拒提供网拍资料 财政部要罚
时间Sat Aug 20 23:50:44 2005
在前篇里推文太多,简单整理一下我的想法。
税捐机关虽依税捐稽徵法30条,得为调查课税资料,得向纳税义务人以外的有关机
关、团体或个人进行调查,要求提示有关文件。惟於蒐集个人资料时,亦应遵守电
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相关规定。
税稽法30条仅系授权予税捐机关为调查,以维税政;与个资法系因应科技发展,规
范个人资料之蒐集与利用,以维护社会秩序,两者立法目的不同。除非税捐稽徵法
就个人资料蒐集利用有特别规定,否则仍应有个资法适用。且个资法就公务机关蒐
集个资有要件及违反效果等规定,行政机关亦应遵守。
本例而言,应注意者为个资法第七条之规定。调查课税相关之资料,固为国税局之
职责,惟本例中若要求网拍业者提供「全部」客户资料,而非依不同情形,例如超
过某额度应课以赋税的客户资料才须提供,或仅注册尚未成交不须提供,或客户间
询价的留言是否应提供等等,恐难符合「特定目的」及「必要范围」。将全部使用
者均列入调查范围,也有违人性尊严之虞。
过去曾见过税捐机关为调查税务案件,即发函予金融机构,函中未具体指明须哪些
相关资料,笼统地就称本局为调查○○○赠与税案件,请将该客户之一切资料送本
局。金融机构则不得不将「全部」资料送往税捐机关,甚至可能包括跟赠与不相关
者。例如在调查亲属间赠与,却把帐户里所有往来资料都要去,还看过提款卡密码
单..。
管见以为,税务案件受调查之第三人,於行政机关符合相关法令规定时应提供文件
资料,固无疑义。惟若行政机关於不符合个资法规定,要求提供资料时,似应得要
求行政机关说明其特定目的及蒐集之范围,否则得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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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ai761 来自: 211.74.216.160 (08/20 23:55)
1F:推 roura:了解而且赞同。不过原po是对於怎麽罚有意见, 218.161.21.61 08/21
2F:→ roura:为什麽会把重点放在国税局蒐集资料的依据? 218.161.21.61 08/21
3F:→ roura:(知道我为何会有点鸡同鸭讲的感觉了 XD )明日再回~ 218.161.21.61 08/21
4F:推 kai761:哦,可能我不太清醒吧,一开始只想开罚的依据,但後 211.74.216.160 08/21
5F:→ kai761:才看到是要"全部"资料,若要求不合理,开罚或许就有 211.74.216.160 08/21
6F:→ kai761:疑问.. 211.74.216.160 08/21
7F:推 roura:是喔~ 那看起来我可以不用回文了。 218.161.9.249 08/21
8F:→ joggily:90/2/27 台财融第90727360号函 有规定 218.168.230.28 08/21
9F:推 kai761:嗯,补充加个"(一)"字,虽如此但我在处理案件时,还220.141.224.198 08/21
10F:→ kai761:是见过叙明案情跟理由,写得非常简略笼统的220.141.224.198 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