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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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劳退年资结算金 可望免税
时间Wed Aug 3 14:37:33 2005
劳退年资结算金 可望免税 2005-08-01
劳退新制已在今年7月1日施行,因应劳退新制,在施行前劳资双方协议采取结
清年资方式发放的「退休金」可望解除遭税捐机关课税的警报。
财政部已要求税捐机关蒐集有关劳退新制施行前,劳资双方协议结清年资案例
,以及税捐机关对这类案件的课税建议。财政部内部原先认定,劳退新制施行
前,劳资双方协议结清年资,因为欠缺法源,这笔由资方根据劳方服务年资所
发放的所得,不应直接归类为「退休金」,财政部原先倾向视为奖金或变动所
得课税。
不过,由於税捐机关对劳退新制施行前,劳工所取得的年资结算金课税看法与
财政部不同。包括台北市国税局都认为,这笔所得其实就是劳工的退休金,因
此年资结算金应视为是退休金,并比照退休金享有定额免税。
财政部最近再度着手对年资结算金的课税规定进行研究。部分官员对於税捐机
关的看法也表示同意。据了解,财政部原先不敢贸然对年资结算金做出课税与
否的解释,主要是因为劳退新制尚未正式施行,在施行前若做成比照退休金享
有定额免税的优惠,将会产生无可预料的租税弊端。
财政部指出,如今劳退新制已经正式施行,在施行後所发生劳资双方协议结清
年资的年资结算金,行政院劳委会已经解释符合劳退新制规定,性质已属退休
金无误。至於在劳退新制施行前所发生的年资结算金,财政部认为,只要确实
根据劳工的服务年资,且有一定给付条件的案例,可由税捐机关认定是否具备
退休金的性质,并依据个别案例给予免徵税捐优惠。
财政部虽尚未正式发布有关劳退新制施行前的年资结算金课税解释,但据了解
,劳工所属企业在劳退新制施行前,若依据服务年资给予一笔年资结算金,并
将年资归零後再重新聘雇者,即使职务与工作性质均无改变,劳工取自雇主的
年资结算金,很可能可以不被视为薪资所得课税。
资料来源:2005/08/01 经济日报
http://esmenet.moeasmea.gov.tw/wps/WPS_PA_1001/ecrc/ecrcnews/
news_details.jsp?news_id=N0000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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