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ppotsai (不忘初心)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一个遗产税与土增税交错的问题
时间Wed Jul 27 09:20:54 2005
[...]
: 案例:
: 被继承人於土增税两年减半徵收期间内过世, 遗有未上市柜公司股票,
: 公司有长期持有逾二十年之土地 (适用土增税最高级距税率),
: 国税局核定公司净值时, 土增税准备要依何时之法令计算?
: 1. 依继承事实发生时之土增税法, 即税率减半, 但无长期持有减徵之适用;
: (实体从旧?)
: 2. 依核定时之土地税法 (即修正後之土地税法), 税率降 20%,
: 且适用长期持有减徵; (真正/不真正溯及?)
: 3. 因继承事实发生时之土增税仅为暂时减半, 而公司有长期持有土地之意图,
: 故以原税率 (40%/50%/60%) 计算.
:
: 那一种作法比较契合遗赠法的规定和原理原则?
:
: 目前小弟知道一个案件, 国税局采 2 的作法.
:
:
: 推 smartlai:虽然没有法源,但一般都采对纳税人最有利 218.167.189.221 07/26
: → smartlai:的作法为原则 218.167.189.221 07/26
嗯.. 爱心办税只有在金额小的时候适用,
这个案子里, 2 是对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最不利的作法 (遗产税最重),
3 最有利, 2 和 3 的遗产净额据说差了上亿, 换言之, 税额至少差上五千万.
在这种法令不明、金额过钜的情况, 通常的作法是,
先从重发单核课, 看纳税义务人有没有申请更正或复查再说.
这个作法其实是可以理解的 (换成我是承办人, 我也会这样作).
只是, 要用什麽法理来支持或反对这个计算方式?
我的直觉是要用 1, 不过除了很勉强的实体从旧原则外,
还想不出其他理由.
※ 编辑: hippotsai 来自: 140.116.165.150 (07/27 09:31)
1F:推 kai761:依遗赠税10I、细则29I,不是要以继承时价,以继承 218.32.126.13 07/27
2F:→ kai761:时公司资产去核定未上市股净值吗.. 我认为1 才对 218.32.126.13 07/27
3F:→ kai761:之後股票时价上扬,那是继承以後的事了。 218.32.126.13 07/27
4F:推 kai761:另外,参考释字103对补充空白刑法变更,认系事实变 218.32.112.67 07/27
5F:→ kai761:更,在这问题,司法实务"可能"也会认为是事实变更 218.32.112.67 07/27
6F:→ kai761:那就当然还是依继承时的规定,没从旧或溯及的问题 218.32.112.67 07/27
7F:→ kai761:第四行漏字,应为"补充空白刑法「的行政命令」变更 218.32.112.67 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