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ppotsai (不忘初心)
看板tax
标题[问题] 一个遗产税与土增税交错的问题
时间Tue Jul 26 20:52:42 2005
法令背景:
土地税法 33 条 94.1.30 修正, 修正重点有二:
1. 土增税永久减徵 20% (之前两年是减半徵收);
2. 长期持有再减徵.
国税局在审核遗产税案件时, 如果遗产中未上市柜公司股票超过一定金额,
则会发函调资料, 调整计算每股净值, 土地是主要调整项目之一,
依公告现值调整, 并且减除土增税准备, 土增税准备与遗产税成反比.
案例:
被继承人於土增税两年减半徵收期间内过世, 遗有未上市柜公司股票,
公司有长期持有逾二十年之土地 (适用土增税最高级距税率),
国税局核定公司净值时, 土增税准备要依何时之法令计算?
1. 依继承事实发生时之土增税法, 即税率减半, 但无长期持有减徵之适用;
(实体从旧?)
2. 依核定时之土地税法 (即修正後之土地税法), 税率降 20%,
且适用长期持有减徵; (真正/不真正溯及?)
3. 因继承事实发生时之土增税仅为暂时减半, 而公司有长期持有土地之意图,
故以原税率 (40%/50%/60%) 计算.
那一种作法比较契合遗赠法的规定和原理原则?
目前小弟知道一个案件, 国税局采 2 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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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6.165.150
1F:推 smartlai:虽然没有法源,但一般都采对纳税人最有利218.167.189.221 07/26
2F:→ smartlai:的作法为原则218.167.189.221 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