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lai (又高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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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网路交易 逃税不易
时间Thu Jul 21 13:57:20 2005
网路交易 逃税不易
■ 记者邱馨仪/台南报导
网路交易课税规范发布後,不仅国税局全面进行辅导,要求相关网站办理营业登记,网
友也全面注意,只要网路购物没有附发票,检举信件就如雪片飞来,网路交易想要逃避
营业税困难重重。
南区国税局表示,财政部今年5月5日发布「网路交易课徵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范」,从发
布日起的六个月内为辅导期间,针对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路(含拍卖网站)销售
货物或劳务者,辅导其依法办理营业登记,补徵营业税及所得税结案免罚。
不过在这段辅导期间,如果有检举案件,国税局仍然必须依法查核,而且被发现确有进
销售的网站,就必须办理营业登记及依法缴纳营业税。南区国税局就因为检举办案,查
缉一个拍卖网站,并查对信用卡公司的资料,发现这个由大学生经营的网拍业者营业额
高达600多万元,补徵带罚的金额非常可观。
南区国税局指出,个人在拍卖网站上若有进货与销货之营利事实,依规定均要办理营业
登记,每月网拍营业额超过6万元者就必须课徵营业税,如果网路拍卖业者在六个月的辅
导期间办理营业登记并补税则免予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目前仍在六个月的辅导期间内,但是网友检举逃漏税赚取检举奖金
的态度积极,只要网路购物买家未提供发票,往往就一封网路邮件直接提出检举,并因
而大量涌进检举邮件。只要被检举查获逃漏税时,就必须查核,而且没有免罚的优惠。
但如果个人透过网路销售家庭日常使用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车等其交易之所得依所得
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规定免纳所得税,也不发生课徵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问题。
凡在中华民国境内利用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包含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采进、
销货方式经营者)除业依营业税法第28 条、所得税法第18条办竣营业登记或符合营业税
法第29条得免办营业登记规定者外,应於开始营业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2005/07/2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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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也是大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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