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lai (跟狗一样。)
看板tax
标题[新闻]移居境外 所得应就源扣缴
时间Thu Jul 14 10:02:28 2005
移居境外 所得应就源扣缴
■ 记者魏锡铃/台中报导
台湾省中区国税局指出,纳税人已移居境外,虽仍保有我国籍、并在境内设有户籍,但
国内所得仍只能采就源扣缴方式报税,其分配股利所含可扣抵税额不能减除,也就是,
应以就源扣缴的税额作为最终税负。
中区国税局最近查获某家族多人已移居国外,不能采取结算申报方式缴纳综合所得税案
,经重新核算,补徵七名纳税人综所税共6,716万余元。
中区局是在查核综所税个案时,发现本案纳税人家族成员已移居国外,其中有七人在89
至93年间,各该年度入境次数最多只有四次、合计居住仅数十天,有的甚至没入境,不
符结算申报缴税而深入调查。
中区局审二科说,现行综所税分结算申报与就源扣缴两种。采结算申报方式负担综所税
者,依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以经常居住本国境内的纳税人为对象;而采就源扣缴者依
同法第73、88条等规定,以非经常居住本国境内者为对象。
审二科官员说,所得税法第7条第2项明定本国境内居住个人,是在境内有住所、并经常
居住境内者,或在境内无住所、而於一课税年度在境内停留满183天者。
官员表示,国人移居境外者不少,在未经户政机关除籍前,仍有户籍登记。本案纳税人
在境内虽有户籍,但不足以认定设有住所、且无经常居住事实;再依入境资料显示,其
日常生活重心并非以境内的户籍为中心,住所应不在境内。
另一方面,这七名纳税人89至93年度的所得,都是利息及营利所得,拥有的股份并非在
这段期间取得,而是以前年度取得,期间在境内也没有任何劳务报酬。
所以,本案纳税人既已移居境外、并无经常居住境内事实,依所得税法第7条、71及73条
规定,前述年度身分非属境内居住个人,其所得应采就源扣缴方式缴纳,所获分配股利
所含可扣抵税额,不得扣抵当年度综所税额。
【2005/07/14 经济日报】
--
▄▄▄▄▄▄▄▄▄▄▄▄▄▄▄▄▄▄
▄▄▄▄▄▄▄▄▄▄▄▄▄▄▄▄▄▄▄
▄▄▄▄▄▄▄▄▄▄▄▄▄▄▄▄▄▄▄
▄▄▄▄▄▄▄▄▄▄▄▄▄▄▄▄▄▄▄▄ 你也是大人吗?
▄▄▄▄▄▄▄▄▄▄▄▄▄▄▄▄▄▄▄▄▄▄
▄▄▄▄▄▄▄▄▄▄▄▄▄▄▄▄▄▄▄▄▄▄▄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5.1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