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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最低税负》营运总部优惠 首当其冲
时间Thu Jul 14 09:54:58 2005
最低税负》营运总部优惠 首当其冲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资诚会计师事务所高文宏会计师指出,最低税负制将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中多项租税减免
纳入课税以後,目前国内200多家已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成立营运总部的企业,将立即受
到严重冲击,影响层面可能比五年免税优惠纳入最低税负制还大。
高文宏指出,这些免税的「企业海外所得」,在最低税负制施行之後,将立即受到冲击
,尤其本来就享有较多优惠、所缴税款较少的高科技营运总部企业,未来势必面临相对
较高的补缴税额。
根据财政部目前提出的最低税负制初步方案,包括促产、奖参等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都将加计为当年度的课税基础,引起不少原本享有五年免税优惠企业的反弹声浪。
不过,高文宏提醒,目前已获核准为营运总部的企业,所受冲击可能比五年免税的问题
更大、也更直接。
高文宏说,为了避免冲击行政安定,财政部目前倾向采取「折衷版」的「信赖保护原则
主义」,也就是,在最低税负制实施之前,已经取得的租税优惠,将不会因为新制而有
所改变,而是等到减免期满,才必须开始适用最低税负制,就因为有这张「大伞」保护
,使原享有五年免税的业者,在新制推行的头几年内,不致受到太大税负影响。
相反的,已申请为营运总部的企业可就没有这麽幸运了。高文宏表示,因为营运总部的
资格必须是「每年申请」,新制与原有的租税优惠,在时间点上并不重叠或有所冲突,
亦即假使最低税负制在明年开始施行,这些企业将无法援引「信赖保护原则」,主张得
以继续过去的优惠措施,而须依最低税负制的规定立即缴交最低税额。
根据促产规定,为了鼓励公司运用全球资源、进行国际营运布局,只要是在中华民国境
内设立达一定规模,且具重大经济效益的营运总部,则包括:对国外关系企业提供管理
服务或研究开发的所得、自国外关系企业获取的权利金所得、以及投资国外关系企业取
得的投资收益及处分利益等,都可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2005/07/14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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