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ecre (c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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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新闻分析》信赖保护原则 自缚手脚
时间Thu Jul 7 19:45:12 2005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铭言:
: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原先只适用於授益性的行政处分,
: (行政程序法 120 条)
: 学说上人民欲主张信赖保护原则的要件有三:
: 1. 信赖的基础;
: 2. 信赖的表现;
: 3. 信赖没有不值得保护的情形 (行政程序法 119 条).
: 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 实务上是以行政法院判例创设信赖保护原则,
: 改制前行政法院 83 判 151 及 1123 号,
: 相行行政程序法许多关於信赖保护的立法都是从这两个判例而来.
: (这两个判例的法律见解应该是参考学说和外国立法例而来.)
: 而大法官会议释字第 525 号解释更将信赖保护原则扩张至行政法规之废止或变更.
: 企业依促产升条例享有的租税优惠, 就投资抵减部分,
: 得抵减的税额除了 25% 的营所税, 还包括 10% 的未分配盈余税.
: (促产升施行细则第 5 条第 1 项, 五年免税只免 25%, 没有免除 10%)
: 因此, 只有在财政部打算修改现行未分配盈余税的规定,
: 以之作为企业最低税负制的情形, (例: 将促产升施行细则第 5 条第 1 项
: "及核定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按百分之十计得之应加徵税额" 删除)
: 才会有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问题.
: (已经取得的租税扣抵权不应因法规命令的修正而丧失)
: 如果财政部打算以另立新法的方式施行最低税负制 (所得最低税额条例),
: 不论是五年免税或是投资抵减, 因为这些租税优惠都是减免营所税,
: 而且营所税和最低税负的税基并不相同, 应该不会有违反保赖保护原则的疑虑.
最低税负在现阶段分成了个人综所税以及营利事业所得税两部分来讨论
1 在个人综所税方面
因未如营所税有促产条例之适用
本无违反信赖保护原则之疑虑
2 在营所税方面
在现行两税合一下
已否定公司之法人人格
直接对股东来课税
因此最低税负制度实施後
仅影响股东纳税的时点
并不影响股东最後税额之多寡
不知纳税时点之提前
是否有违反信赖保护原则之疑虑
还请h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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