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ppotsai (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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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新闻分析》信赖保护原则 自缚手脚
时间Thu Jul 7 16:59:57 2005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原先只适用於授益性的行政处分,
(行政程序法 120 条)
学说上人民欲主张信赖保护原则的要件有三:
1. 信赖的基础;
2. 信赖的表现;
3. 信赖没有不值得保护的情形 (行政程序法 119 条).
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 实务上是以行政法院判例创设信赖保护原则,
改制前行政法院 83 判 151 及 1123 号,
相行行政程序法许多关於信赖保护的立法都是从这两个判例而来.
(这两个判例的法律见解应该是参考学说和外国立法例而来.)
而大法官会议释字第 525 号解释更将信赖保护原则扩张至行政法规之废止或变更.
企业依促产升条例享有的租税优惠, 就投资抵减部分,
得抵减的税额除了 25% 的营所税, 还包括 10% 的未分配盈余税.
(促产升施行细则第 5 条第 1 项, 五年免税只免 25%, 没有免除 10%)
因此, 只有在财政部打算修改现行未分配盈余税的规定,
以之作为企业最低税负制的情形, (例: 将促产升施行细则第 5 条第 1 项
"及核定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按百分之十计得之应加徵税额" 删除)
才会有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问题.
(已经取得的租税扣抵权不应因法规命令的修正而丧失)
如果财政部打算以另立新法的方式施行最低税负制 (所得最低税额条例),
不论是五年免税或是投资抵减, 因为这些租税优惠都是减免营所税,
而且营所税和最低税负的税基并不相同, 应该不会有违反保赖保护原则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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