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lai (跟狗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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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巫鑫:最低税负 海外所得应检讨核课
时间Thu Jun 30 01:22:27 2005
巫鑫:最低税负 海外所得应检讨核课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税改议题正热,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夥会计师巫鑫指出,在个人最低税负的部分,
应一并检讨个人海外所得是否要纳入课税,「因为只要个人还有免税所得,就代表存在
着无限规划空间,」相反的,一旦并入,无异是租税主权的强力宣示,所以,尽管目前
还在开放讨论的阶段,但财政部一定要慎重考虑。
巫鑫指出,首先就企业而言,在实施最低税负制之後,政府应允许企业可将原先多缴的
税款,留待日後抵减,否则将产生租税不公平现象。例如,一家原本享有五年免税优惠
的A企业,在最低税负制下,假设每年必须缴10%的税款,如果不能抵减,等到五年後,
又回复25%的税率,以免税五年加上应税五年的时间,十年的平均税率为17.5%,高於最
低税负制的税率上限。
反观,假设B企业在五年免税期间,以及优惠期间结束後的五年,每年都规划财务结构,
控制在年缴12.5%税率的范围内,十年下来的平均税负是12.5%,相较於A企业,租税负担
减轻许多。「这样的目的,是要避免企业透过刻意安排,省去大笔税额」。
其次,营利事业的境内外所得都是应税,不过税法中也明确规定,境外所得若已依当地
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将可在当年度结算应纳税额中扣抵(但扣抵数不得超过因加计国
外所得而增加的国内应纳税额),而未来在实施最低税负制之後,国外已缴税额可否同
样作为国内所得税的抵减,外界现在还是「莫宰羊」。
巫鑫说,在一边有免税优惠、另一边未分配盈余加徵10%税率还没取消情况下,国内目前
营所税实质税率其实是从「0%到32.5%」(25+(100-25)*10%=32.5),财政部应基於税
负平均原则,将最高32.5%税率往下调降。
说穿了,问题症结之处,其实还是回到未分配盈余应否取消的问题。巫鑫直言,行政院
长谢长廷日前提出修改所得税法第66之9 条,将未分配盈余改依财务会计来计算,只是
这项建议「现在好像完全被最低税负制盖掉了。」
他指出,尤其随着资产减损的35号公报上路後,财税差异的矛盾冲突更为明显,政府如
果未能趁税改机会,修法取消未分配盈余加徵10%的规定,至少也应明定改以财会作为
课税时的认定依据。
「虽然纳入也不一定课的到税,但要不要课税和能不能课的到是两回事,」巫鑫强调,
财政部应该要先确定课税范围,其他的稽徵技术「都还可以再学」,千万不要「因为课
不到,乾脆就算了。」
而在最低税负制之外,巫鑫也点出多项目前税法中不合理之处,包括:个人综所税中,
每月1,800元的伙食费扣除额,从民国60 几年沿用至今,在民生物价早已不知翻了几倍
的情况下,仍然「不动如山」。而子女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也只有大学才有,幼稚园到
大学以前,好像「中间怎麽长大的都不知道」。以及红白包未能纳入列举扣除的项目中
,「税制中未考虑人民最低的基本消费需求,相当奇怪。」
【2005/06/2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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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帽子抑或是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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