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fish (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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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无谋生能力
时间Thu May 12 22:31:36 2005
※ 引述《nightowl (可以後悔不要遗憾)》之铭言:
: 什麽叫 无谋生能力 呢?
: 1.所得总额不超过免税额就算
: 2.取得残障手册或身心障碍手册者
: 3.因身体伤残,精神障碍,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尚未康复
: 致无法工作或取得证明需长期医疗者
: 4.其他经村里长调查显无谋生能力者---所以要取得村里长的证明文件
: 5.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
: 有提到上述之列
: 不是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算无谋生能力吗??
: 还是说要全都符合才算??
: 完全没收入不是符合第一项吗??
: 还是我误解了@@"
我还真是手痒兼无聊 为了你找到了一个定义
从下面解释 你可以发现
除了"直系尊亲属"可以因为所得太低而提前被扶养外
其他亲属须符合的状况都是比较不好的
什麽残障啦、精神疾病啦、智能不足啦......
如此 你还寄望里长证明的情况会比较轻微吗??
当然 如果你仍觉得不服气的话 可以考虑报报看 然後把後续状况再告诉我们.....
(补税请自行负责^^)
依据:财政部 89.09.07 台财税第○八九○四五五九一八号函
说明:
一、依据台北市政府财政局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北市财二字第八九二○四三八○○○号
函、内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台(89)内中民字第八九○四三五一号函及本部台北
市国税局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财北国税审二字第八九一三○六四六号函办理。
二、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所称「无谋生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一) 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残障手册者。
(二) 身体伤残、精神障碍、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尚未康复无法工作或
须长期治疗者等,并取具医院证明者。
(三) 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未满六十岁直系尊亲属,除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第
一款及第二款免税所得者外,其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免税额者(应检附非属
前开免税所得者之适当证明文件)。
(四) 其他经村里长调查证明,显无谋生能力并取具村里办公处之文书者。
三、本部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台财税第三七七一八号函、六十四年一月六日台财税第
三○○四七号函、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台财税第七五六一八三五号函及七十七年
二月二十五日台财税第七七○六五一九三一号函规定,自本函发文之日起停止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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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32.4
1F:推 nightowl:可是(或置底)他的文章里,无谋生能力 61.217.142.110 05/12
2F:→ nightowl:直系亲属,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不都是同样定义 61.217.142.110 05/12
3F:→ nightowl:这样不是可以报受扶养亲属吗?? 61.217.142.110 05/12
4F:推 nofish:这部份可能是写错了 61.217.32.4 05/12
5F:→ nofish:不然你想想 若有兄弟姐妹在摆地摊 赚得比我们还多 61.217.32.4 05/12
6F:→ nofish:结果我们还可以扶养他 这不是很奇怪的事吗?? 61.217.32.4 05/12
7F:推 nightowl:恩...多谢了,如果版主有看到,也烦请改一下吧!! 61.217.142.110 05/12
8F:→ nightowl:要不然又会有像我这样笨笨的人看不懂 61.217.142.110 05/12
9F:→ nightowl:还以为赚到了,哈哈哈~~~~~~~~ 61.217.142.110 05/12
10F:推 smartlai:下文自爆:P 220.137.30.68 05/12
11F:推 smartlai:已更新,感谢。 220.137.30.68 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