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kulu (可爱仙人掌)
看板tax
标题Re: [情报] 寒假听到的
时间Sat Mar 26 23:54:30 2005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铭言:
: 不妨用下面这个例子来思考:
: 甲公司某年度销项1,000万, 进项只有100万, 与国税局讨价还价的结果,
: 依税捐稽徵法44条处以300,000万的罚锾 (600万乘5%),
: 问题: 国税局在核定甲公司该年度营所税时, 这600万应该如何处理?
: 税捐法定主义有两层意涵:
: 法律没有规定, 不能课税; 法律规定要课的税, 不能不课.
: 因此, 这个例子里, 在核定甲公司营所税的时候, 只能用 "查得资料" 来核,
: 而不能用同业利润标准, 意思是, 这600万要从成本费用里面剔掉.
: 但是, 我所听到的案件里, 税务员都有明示或暗示让公司知道,
: 罚一点营所税就不会被找麻烦, 这种宁取5%不取25%的作法,
: 使国税收入一下子少了20%, 这种作法对吗?
其实大家在讨论税务问题 一直都在税收打转
成本效益才是目前常用的作法
你算少收20% 并未加入真正专案查核投入的机会成本与查核失败的风险
就好像警察常抱怨警力不足 税务人力也不足
: (如果公司明知25%躲不掉, 还会同意被罚5%吗?)
: 这个方法另一个有待商榷的地方是, 在没有明确的证据下,
: 可以用推计的方式来处罚吗?
你无凭证就是用推估去还原 只要法官采信 就成立
法官如果认为推估不合理 就会不成立
当推估结果於法律上成立 那就变成了新的答案 以此来判定
你少了凭证总不能叫税务员去找吧 搞不好没开 搞不好烧了 谁知道
反正依法无凭证就是不行 这似乎没有多大的讨论空间
: 如果税捐机关的起心动念是要落实税法规定,
: 这类案件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对於此类公司的营所税案件以查帐核定,
: 如果有明确证据, 才能再用税捐稽徵法44条来处罚.
: 如果税捐机关的起心动念是要冲业绩, 为长官挣面子,
: 那麽, 我只能说: 其心可诛.
我实际去了解一下状况 就我所知的个案来做讨论
个案为甲方向乙方进货 乙方以丙方凭证交付(可能为人头发票公司)
因此产生"未依规定取得凭证"问题
但是要实际去查核明确的内容 以目前税务员的工作量来看 嗯
以专案函送的成本太高 多采所谓的讨价还价
但其实我的立场不变 如果公司没违法 以行政救济处理即可 不必去搓汤圆
另外现在国库缺钱 所以税捐单位就是要钱 而且只是开始照规定来玩
以前一直都是很混乱的方式 也因此造成现在真的以规定来玩 大家会抗议
为何要明示或暗示 如果常见民事和解的案例就知道了 不外乎降低税务行政成本
因为个案的不同 所以也无法明确的知道原po所提个案的完整状况
兹以我所知的作法说明
进货=销货+存货 用存货和销货反推 就可以知道其进货量
推估出原始交易状况
推估其实不好 最好有凭证 但是没凭证就是理亏
此外冲业绩挣面子的问题 我知道两者都有 我就不明说了
但目前似乎无所谓的冤狱 真的有一定会被告的
而打行政救济来说 其实税捐单位倒常打输..~_~
希望这批税特招收的财税法务人才能有帮助 :~~
我只能说不管手法可不可议 为何不去检讨公司疏失 而去讨论查核手法呢??
ps.你原po应该打错了?? 是进销项金额不是税额..
害我一直在想本来进项税额就会比销项低 为何还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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