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ggily (只会拉魔鬼的颤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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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信托课税原则 恐逾越税法
时间Wed Mar 16 18:37:20 2005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信托课税问题争议不断,财政部日前虽已订定「信托课税原则」,但资深会计师指出,尽
管财政部明确的课税方式还未拍板,但根据实质课税精神,可预见节税空间势将大为缩减
,只是外界也质疑,主管机关完全以租税考量为出发点,「信托课税原则」可能有逾越税
法之处。
「不特定人信托」原本因为相关规定不明,不少高所得族群私下是抱着「姑且试试」的心
态进行这类租税规划,在财政部去年4 、5月间发布函令,明定不特定信托在成立时由受
托人代缴的20%税率即为最终税负,不须再归课受益人或委托人,自此成为高所得族群间
最盛行的避税工具之一。
不过,财政部在发现这个漏洞後,日前也已与各区国税局、信托业者代表共同研商课税方
式,并初步以「委托人保留指定受益人、或分配处分信托利益权利」的有无,认定为自益
信托或他益信托。
对此,建昇财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吴怡谅会计师指出,尽早将课税原则确立,可避免徵纳
双方日後可能产生的争议,「现在实务面最大的困扰就是,新的信托契约出来,国税局却
不敢认定」,而在课税方式确立後,也有助於导回「正常」的信托行为,因为过去不特定
信托节税,「有的真的作的太过头了。」
不过,吴怡谅也质疑,财政部完全以「租税考量为第一优先」的结果,很可能已经有逾越
母法的嫌疑,甚至将引发日後更多行政救济的案件,例如财政部目前倾向将被视为「自益
信托」的案件,在信托成立时先课徵委托人所得税,等到转移时再课徵一次赠与税,其实
已明显抵触税法规定。
因为根据遗赠税法第24条之1规定,信托行为「应以订定、变更信托契约之日为赠与行为
发生日」,并依规定课徵赠与税,「怎麽能够契约成立时就先课所得税、等到移转再课赠
与税?」
致远会计师事务所许祺昌会计师也指出,财政部实质课税的立场一出,未来即使想设计「
受益人特定,但委托人保留特定受益人间分配信托利益权利」的契约,之後再利用比例分
配转换为「不特定信托」的方式也将不可行。不过,他也直言,有些「受益人指定为三亲
等」的信托模式,的的确是不特定信托,财政部目前委托信托公会订定的定型化契约,可
能也应将这部分争论纳入考量。
【2005/03/16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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