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ppotsai (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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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支付扶养费 不能列报免税额
时间Tue Mar 15 17:39:27 2005
行政救济实例》支付扶养费 不能列报免税额
记者 林杰儿
【案例】「因误会而结合,因了解而分开」,由於对生活理念的严重落差,
陈龙与妻子结缡九年的婚姻关系画上句点。离婚诉请获准後,陈龙取得大儿
子的监护权,次子与三子的监护权则归前妻所有,法院并裁决经济状况较佳
的陈龙,每月必须直接从薪资中扣款,付给前妻与两名小孩两万元的扶养费。
虽然与前妻分道扬镳,不过陈龙还是克尽为人父的责任,每月的扶养费定时
汇出,偶而也会前往探视两名小孩。
今年申报所得税时,除了申报大儿子的扶养扣除额,陈龙也「理所当然」申
报次子与三子的免税额共14.8万元,不过,国税局却认为,「金钱支助仅为
扶养义务的一部分,应由实际监护人申报相关减除免税额」,而剔除陈龙列
报的受扶养亲属免税额。
【解析】根据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2目的规定,纳税义务人的子女
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但因在校就学、身心残障或因无谋生能力而受纳
税义务人扶养者,纳税义务人可享有减除扶养亲属免税额的权利。因此,陈
龙得据此申报减除大儿子的扶养扣除额。
另依民法第1116条之2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不因结婚
经撤销、或离婚而受到影响」,陈龙因此向行政法院力争,自己的确按月给
付给两名小孩扶养费,虽非法律上的「监护人」,但却是实际的「扶养者」,
岂有不准申报适用扣除额之理?
不过,剔除陈龙原列报免税额的国税局则主张,从原告所提出的相关地方法
院民事判决与执行命令,的确显示原告对次子与三子的扶养事实,不过,
「扶养」仅是「监护」的一部分,不能因此即享有扶养亲属的免税额。
国税局认为,监护权的有无,虽然不是免税额准驳的唯一依据,不过从最高
法院过去的判例来看,均认为所谓「监护」,除了意味生活扶养的照护之外,
更包括子女的教育、身心健全发展与培养伦理道德等品行,不仅是物质上扶
养费的支付而已。
而陈龙前妻目前除实际照顾两名子女的日常生活起居,更须负担其法律上的
监护义务,所负担的「扶养义务」自然较陈龙为重,考量双方的实际扶养状
况,自然应由受扶养亲属的母亲(即监护人)申报扶养减除相关免税额。
行政法院最後也支持这样的看法,认为陈龙固有按月给付扶养费的事实,不
过两名小孩与母亲共同居住设籍同址,并由其申报扶养,不论生活起居、身
心实质照护,乃至伦理道德、人格教育的养成,甚至法律上的监护人责任,
都由陈龙前妻一肩负担,未免其经济陷於困顿,影响对受扶养亲属的监护义
务,认为仍应由其享有申报免税额的权利。
(资料来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简字第708号判决)
【2005/03/15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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