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ggily (只会拉魔鬼的颤音)
看板tax
标题[情报] 我国境内所得 皆须课税
时间Thu Mar 10 18:48:55 2005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决指出,所得税法规定,境外提供劳务报酬不必课税,但必须是
劳务提供的「行为地」与「结果地(包括使用地)」都在国外才适用,依此理由判决昇阳
电脑负责人麦克李门败诉,支付海外公司的谘询服务费用仍须办理扣缴。
本案是因昇阳电脑於民国87年间给付某新加坡公司100万元的「产品谘询服务费」,不过
却未依规定按给付额扣缴20%税款,并未於补缴期限内补报扣缴凭单,被台北市国税局依
法按应扣未扣税额处以三倍罚锾,昇阳不服,提起这件上诉。
昇阳向法院指出,其虽曾向该新加坡公司支付技术报酬服务金,不过对方所提供的相关谘
询服务,都在我国境外完成,所有工作人员自始都不须来台,因此根据税法规定,应不属
於我国境内来源所得,应可免徵营所税。
昇阳也强调,根据「中新租税协定」中有关营业利润的规定,公司对此一谘询服务费并无
扣缴义务,因为该新加坡公司在我国并无常设机构,而其取自昇阳的技术报酬服务金,应
仅在其所在地的新加坡领土内课税,昇阳自然不须办理扣缴。
中新租税协定第7条第1项规定,一方领土内的企业,除在他方领土内透过其常设机构从事
营业外,其营业利润应仅在该一方领土内可予课税。
不过,国税局则反驳指出,这笔支付款是因新加坡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属於
两国租税协定中明定的「因另一企业之其他活动所得之报酬」,而非业者所言的「经营本
业营业所得」,因此认定这笔款项属於「在中华民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收益」,既为中华民
国来源所得,昇阳负责人自有扣缴义务。
国税局也强调,观察税法精神,所谓「在我国境外提供劳务报酬不必课税」,应系指劳务
提供的「行为地」与「结果地(包括使用地)」都在国外者而言;至於劳务提供地在国外
、但其使用地在国内者,因其劳务与国内使用发生连结关系,仍须课税,而本案中新加坡
取得的谘询服务费,即不属於免课所得税的「境外提供劳务之报酬」,税局做法并无违误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也认为昇阳主张「在我国境外提供劳务之报酬,非为中华民国来源
所得」,是将税法反面解释所造成的误解,本案中新加坡公司既向我国境内的昇阳提供服
务取得报酬,自应就其在我国境内取得收益依法办理扣缴,因此判决税局处分无误,同时
驳回昇阳所提上诉。
【2005/03/1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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