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ppotsai (不忘初心)
看板tax
标题[讨论] 企业最低税负制 --- 掩耳盗铃式还是锯箭式的租税改革?
时间Sat Feb 26 21:57:38 2005
前前言: 以下这篇文章的初稿在去年底 post 在 telnet://bbs.nsysu.edu.tw
的 tax 板, 最近又有一些想法, 於是作了些修改, 因为最低税负制感觉上
比较像是财政学的问题, 而不是税法的问题 (用财政学的理论决定是否实
施以及如何实施, 税法的修订只是落实这个理论), 但是因为小弟没有修过
财政学, 所以请各位大大用力地批评指教.
排版的版本在
http://myweb.ncku.edu.tw/~u2692129/cutarrowtaxreform.pdf
最後, 本文谢绝转载.
--------------文章开始----------------
前言
财政部企想推动企业最低税负制以回应大财团享受过多租税优惠、
侵蚀国家税收的质疑。 然而, 在两税合下制底下,
如果最低税负制所徵收的税额仍可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 (ICA), 那麽,
这只是改变税收时点以调节国库现金流量, 对增加政府税收不会有实质的帮助,
这样的「改革」方式, 充其量只能说是掩耳盗铃式的改革方式,
连锯箭式的租税改革都称不上。 如果最低税负制不能计入ICA,
亦无法达到消弭公司盈余不分配的诱因, 而最多只能称得上是锯箭式的租税改革。
财政部喊得震天价响的「最低税负制」, 与其说是租税「改革」,
毋宁说是财政部对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租税优惠措施浮滥的莫可奈何,
又无力进行资本利得税制改革, 但却须要负起政府财政收入重责大任之下的产物。
两税合一的本质及问题
两税合一制度的概念是「(公司) 多缴 (股东) 多抵、 少缴少抵、 不缴没得抵」:
公司多缴税, 个人股东可以获配较多的股东可扣抵税额,
以扣抵应纳综合所得税或获得退税; 公司少缴税, 股东可抵的税也少; 公司免税,
则股东不会获配任何股东可扣抵税额。
营利事业所得税几已成为个人营利所得的扣缴税款,
实质所得税税率系於最终个人股东营利所得所适用之边际税率,
营利事业所得税收真正落袋为安或退税的时点亦递延至个人股东获配股利、
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之年度。
现行营利事业所得税率 (25%) 比个人综合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 (40%) 还低,
此差距成为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或分年分配之诱因, 以为高所得的个人股东减轻税负,
政府因而课不到这些个人股东的综合所得税:
一方面高所得个人股东营利所得的缴税时点往後递延至盈余分配之年度,
另一方面透过分年分配盈余的方式亦可能降低个人股东所适用的边际税率,
前者使国库资金周转困难, 後者则减少政府税收。 在公司享有租税优惠的情况下,
诱因更加明显。 因此,
消除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的诱因才能使税制符合租税中立性的要求,
并具体实现量能课税原则, 进而真正增加政府税收。
至於依经济政策考量而赋与人民的各项租税减免优惠, 在不违反比例原则的前提下,
此种破坏量能课税原则而造成的不平等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所以应该检讨的是各项租税优惠的正当性及合理性,
而不是以「租税优惠影响政府税收」作为合理化、 正当化最低税负制的理由。
消除此种诱因的方式之一是缩小此二种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差距, 两税合一之初,
有人主张以提高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为之。
现行的作法则是对公司未分配盈余加徵10%之营利事业所得税,
使营利事业之实质税率最高达32.5%,
以拉近与个人综合所得税最高级距税率的差距
(这种方式的缺点是: 未分配盈余的计算繁复, 增加稽徵成本)。
但是, 对於那些享有租税优惠的公司,
因为部分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的租税优惠亦可用於抵减未分配盈余加徵10%的税额,
因而无法达到缩小此二种所得税税率差距的目的。
最低税负制: 莫可奈何之下的产物
如果最低税负所徵收的税额可以计入ICA,
这只能将部分应该在盈余分配年度徵收的税款提前至盈余产生年度徵收,
此所能达成的效果和提高薪资所得扣缴率一样, 只是使国库提前收到税收,
造成外观上税收增加的假象 (真正增加的税收是公司在税额扣抵比率限制下,
无法完全分配给股东的股东可扣抵税额, 此金额实仅九牛一毛),
但当年度增加之营所税收会造成以後盈余分配年度综所税收的减少,
(这个方式和政府举债是向後世子孙借钱的说法是不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因此, 能计入ICA的最低税负制并无法真正增加政府税收。
如果最低税负不可计入ICA, 其提高实质营所税税率的功能并无太大作用,
对於消弭前述诱因乃属有限, 而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帮助也不大。 据报载,
目前研议中最低税负制的最高税率是10%, 政府每年仅能增加一百亿至二百亿之税收,
亦即, 至少要实施最低税负制30.5年, 才能满足6,108亿军购预算所需,
相对於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岁入13,539亿元, 更显得微不足道。 因此,
这样的最低税负制至多仅能称得上是锯箭式的租税改革。 (总比没有要好?)
以下是异想天开式的租税改革方式
本文认为,
财政收入目的的所得税制改革和经济政策目的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租税优惠检讨实属二事,
不应合在一起讨论, 否则在学理上难免会有不伦不类之感。 就所得税制的改革,
本文主张的改革方式是: 首先, 废除现行 25%的营利事业所得税,
公司办理每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 其营利事业所得税率为 0%。 然後,
对公司未於隔年分配给股东的未分配盈余课徵 40% 的未分配盈余税。 最後,
为避免这种方式不利公司以盈余再进行投资,
只要公司符合一定条件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後, 其未分配盈余税可减少徵收,
如嗣後投资未进行, 则再追补当初核准减徵的未分配盈余税。 这个方法的优点在於:
实施第一年减少的税收在第二年可以补回来, 政府的利息成本不高,
而且可以达到租税中立性的要求, 更可具体实现量能课税原则。
小结
如果说各种浮滥不当的租税优惠是一支从正面射穿人体,
箭头从背部穿出、箭身留在身体里面、 箭尾则露出於正面的箭,
企业最低税负只能锯掉正面看得到的箭尾,
笔者主张之方式则可同时锯掉露出身体的箭头与箭尾。 那麽,
如何将留在身体里面的箭身取出以治癒病人?
我想应该是对个人的全球来源所得课税和资本利得税制的改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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