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hung (星)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个人所得税
时间Tue Feb 1 02:10:35 2005
※ 引述《cuteally (呆呆鱼 NN )》之铭言:
: ※ 引述《alhung (星)》之铭言:
: : 综合所得税依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共有十类所得,薪资所得只是其中的一种。
: : 将所有的所得合并计算出"综合所得总额",再扣除免税额、扣除额後,可得"课税所得额"
: : ,再依课税结构之级距、税率,计算"综合所得税额",若有已扣缴之税额,可以抵缴。
: : 课税所得额, 级距为 0 - 370,000 之 税率 6%
: : 只要课税所得大於零,还是要课税。
: : 并不是薪资总额低於240,000就一定不用缴税,还要看免税额及扣除额。
: : 而薪资所得通常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 6%,假设你没有其他所得的话,
: ^^^^^^
: 6%通常是以非固定薪资来说...当非固定薪资超过33000就会办理扣缴...
: 因为扣缴金额一但超过两千元就必须办理扣缴..
: 因此33000是个门槛...
: 一般都是奖金啦..津贴之类的..如果要超过33000有点难....
: 所以几乎公司都不太会办理扣缴...
: 除非是临时工...就比较有可能被扣缴...
: 而固定薪资的扣缴金额....
: 如果单身..没有扶养亲属..薪资超过48500就必须办理扣缴...
: 相关薪资扣缴表可以向各地区国税局索取...
: 扣缴金额会视薪资所得间距以及扶养亲属人数的不同...
: 有不同的扣缴金额...
: 至於之前薪资所得240000....没有扣缴税额的话...
: 如果你是单身申报...
: 没有扶养亲属...
: 通常薪资超过193000就应该会缴税了...
: 74000+75000+44000=193000
: 240000-193000=47000
: 47000*0.06=2820就是你要缴的税罗....
: 缴税的状况要看你是不是单身...
: 是不是有扶养亲属...扶养亲属的年龄..
: 所有的所得状况而定...
: 以上有错误请指正...^^
我先就扣缴来讨论,至於是否要缴税的部分,可以再讨论。
1.就所得税法第88条第1项第2款,所以薪资所得是要由扣缴义务人扣缴。
2.再来是要扣缴多少? 薪资所得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2条第1项第1款,
及薪资所得扣缴办法第4条第1项及第6条,所以有两种扣缴方式
1)10%或按薪资所得扣缴办法扣缴
2)非固定薪资6%
至於按薪资所得扣缴办法扣缴,则会使用到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
3.另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11条第1项,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就不进
扣缴。
就源扣缴对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仅为暂时性之纳税。并不代表纳税义务人是否
应该缴税与否。
以下是参考的法令依据。倘有引用错误或上述讨论有问题的部份,亦请指正。
近滕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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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第88条第1项第2款
机关、团体、事业或执行业务者所给付之薪资、利息、租金、佣金、
权利金、竞技、竞赛或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退休金、资遣费、退
职金、离职金、终身俸、非属保险给付之养老金、执行业务者之报酬
,及给付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国外营利事
业之所得。
***********
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
第2条第1项第1款
薪资按下列二种方式择一扣缴,由纳税义务人自行选定适用之:
(一) 凡公、教、军、警人员及公、私事业或团体按月给付职工之薪资,
依薪资所得扣缴办法之规定扣缴之。码头车站搬运工及营建业等按
日计算并按日给付之临时工,其工资免予扣缴,仍应依本法第八十
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由扣缴义务人列单申报该管稽徵机关。
(二) 按全月给付总额扣取百分之十。
第11条第1项
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如有第二条规定之所得,扣缴义务人每次应扣缴
税额不超过新台币二千元者,免予扣缴。但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资产
证券化条例、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分配
之利息及政府举办之奖券中奖奖金,仍应依规定扣缴。
*********
薪资所得扣缴办法
第4条第1项
扣缴义务人於每月给付薪资时,应按各薪资受领人有无配偶及受扶养亲属
人数,适用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之规定,就其有无配偶、受扶养亲属人数
及全月薪资数额,分别按表列应扣税额,扣取税款。但依薪资所得扣缴税
额表未达起扣标准者,免予扣缴。
第6条
薪资受领人除按月给付之薪资以外尚有职务上或工作上之奖金、津贴、补
助费等非固定性薪资者,如系合并於按月给付之薪资一次给付者,可就给
付总额依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扣缴税款;其非合并於按月给付之薪资一次给
付者,应按其给付金额扣取百分之六。薪资受领人之兼职所得,应一律按
给付额扣取百分之六。
*****************
94年度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
中华民国93年12月13日财政部台财税第0930456174号函发布
(一)本表之编制,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免税额每人各按新台币
74,000元计算。
(二)扣除额系按标准扣除额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计算:标准扣除额为新台币
44,000元。
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新台币75,000元,其申报之薪资所得未
达新台币75,000元者,就其薪资所得额全数扣除。
(三)如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之人数(如无配偶者,依其受扶养亲属之
人数)或每月薪资所得超过本表规定之数额,应由扣缴义务人依下列公式
计算每月应扣缴税额:
每月薪资所得×12=估计全年薪资所得
估计全年薪资所得-(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
=估计全年应税薪资所得
估计全年应税薪资所得×适用94年度之该级距税率-累进差额
=估计应税薪资所得全年应纳税额
估计应税薪资所得全年应纳税额÷12=每月应扣缴税额
(四)纳税义务人有无配偶均适用本表。
例:有关本表内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之计算如右:
-----------------------------
|配偶(人数)|受扶养亲属(人数)|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
|------|---------|------------|
| 0 | 0 | 0 |
|------|---------|------------|
| 0 | 1 | 1 |
|------|---------|------------|
| 1 | 2 | 3 |
|------|---------|------------|
| 1 | 3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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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4.9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