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arlet1103 (审计学是赔钱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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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环电前董座挪用资金 延伸利息并所得课税
时间Tue Jan 18 19:44:37 2005
2005.01.18 工商时报
环电前董座挪用资金 延伸利息并所得课税 洪正吉/台北报导
环隆电气公司前董事长蔡坤明挪用公司十几亿元资金案,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判决指出
,无论蔡坤明有无偿还,环电都应把该债权所延伸高达二亿余元的利息收入,纳入营所税
计算,理由是,从挪用之日起,该公司对蔡坤明确定已发生利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
环电的权利,也是公司组织的经营法人对全体股东的责任。
环隆电气民国九十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原列报利息收入三千八百余万元,
经中区国税局初查以其前董事长蔡坤明挪用资金,作为买卖股票或清偿个人债务之用,至
九十年十二月底止尚未偿还金额计三十一亿余元,乃依营所税查核准则,核算利息收入二
亿二千余万元,环隆电气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
违背租税公平原则
环电指出,蔡坤明制作不实会计科目挪用资金,该公司并不知情,且与蔡坤明就该资
金并未意思合致以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国税局以遭挪用的资金推算该公司应有利息所得,
违背租税公平原则。
另外,蔡坤明挪用款项三年後,才签定协议书限期清偿,并由蔡坤明提供动产与不动
产担保,国税局据此认定该公司即与蔡坤明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也与事实不符。
使用日起应收利息
不过,最高行政法院在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七号判决中指出,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代收公司款项,不於相当期间照缴或挪用公司款项者,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赔
偿损害,对於公司而言,即因对该董事有相当於利息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可确定自该使用
日起有「应收」利息收入,应并入所得额课税。
换言之,环隆电气的资金即然是遭蔡坤明挪用,从挪用之日起,该公司对蔡坤明确定
已发生利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环电的权利,也是公司组织的经营法人对全体股东的
责任,即使该利息损害赔偿请求权,纵经事後以私法上的意思表示予以免除,也不影响营
所税的课徵,环电仍应设算应收利息收入,以免藉此徇私逃漏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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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念,必落三千法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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