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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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实务]公设地抵缴赠与税 多数不准
时间Thu Dec 16 23:53:53 2004
公设地抵缴赠与税 多数不准
记者邱馨仪/台南报导
南区国税局经常接获民众询问有关赠与的公共设施保留地申请抵缴赠与税的问题,但实际
上大部分情形下都是不能抵缴的。
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税额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缴纳现金确有
困难者,可以申请用课徵标的物抵缴税款。课徵标的物,指的是「计入本次赠与总额,并
经课徵赠与税之受赠财产」,也就是,经国税局核定必须课徵赠与税的标的,才是赠与税
课徵标的物,所以,如果赠与的财产是免课赠与税的,就不是课徵标的物。
实务上,最常见的是父母将颇有价值的建地连同公共设施保留地一起赠与子女,依据都市
计画法规定,直系血亲间赠与公共设施保留地免徵赠与税。因此,国税局只就建地部分核
课赠与税,纳税义务人如果申请以赠与的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税款,因为不是课徵标的物
,依规定会予以驳回。
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规定,除了课徵标的物以外,其他易於变价保管的实物也可以申请抵
缴,公共设施保留地要符合这个条件,依照财政部的解释,必须已经当地县市政府列入徵
收补偿计画,且该项徵收经费已经编列预算,并经当地县市议会通过者才可以。
不过,这样的公共设施保留地通常民众会等着政府办理徵收,以便领取按土地公告现值加
成的补偿费,并不愿意拿出来抵缴。因为抵缴价值仅按公告现值计算,并不加成的。
此外,当赠与人逾规定期限未缴税,国税局依法移送强制执行後,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时,
国税局可以改向受赠人课徵赠与税,如果受赠人缴纳现金有困难,这时就可申请以受赠的
免税的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了。
【2004-12-14/经济日报/A7版/税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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