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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新闻]海外子公司员工认股权所得 按闭锁期在台居留天数换算
时间Wed Dec 15 14:48:15 2004
海外子公司员工认股权所得 按闭锁期在台居留天数换算
比照外商公司在台员工课税方式 免全部视为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昨(30)日与外商达成共识,外国公司发放在台子公司员工的认股权证,
员工执行认股权所得应为其他所得缴税。其所得计算方式将采取认股权闭锁期
间在台居留天数,按比例计算认股权证的执行所得。
财政部同时也针对国内公司发行认股权证,由海外子公司员工依国内发行规定
取得认股权证时,如海外子公司员工亦曾在台湾任职,亦可比照外商公司在台
员工执行认股权证的课税方式,按闭锁期间在台居留天数比例换算认股所得。
即我国企业的海外子公司员工,执行在台母公司的认股权证所得,亦免全部视
为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课税。
财政部昨天邀集美国、欧洲商会与我国工业总会、商业总会等单位,会商有关
外商公司在我国境内子公司员工执行认股权证所得的课税原则。
根据会议结论,有关外商公司在我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员工执行认股
权证的所得,应依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课税年度:按员工执行认股权年度,做为课税年度。
二、课税所得:以执行权利日的时价超过认购价格的差额,做为课税所得。
三、所得类别:按其他所得申报,给付单位可以免扣缴。
四、来源所得的计算:按赋予日(取得认股权资格日)到既得日(闭锁期届满
日)期间,员工在台居留的天数,比例计算执行员工认股权的所得。
昨天的会议来不及讨论外商在台公司员工执行母公司员工认股权的课税时点,
但依据财政部所拟方案,若不必分摊国外母公司支付在台员工认股权费用的在
台子公司等,明年元月1日起适用;须分摊费用者,若仍在课税期间内的案件
,亦自明年元月1日起按上述原则课税。
如属在发行认股权年度即已估列认股价值,并依外国法令申报纳税的外商企业
,其在台员工若亦在取得认股权年度(赋予日),依赋予价格申报缴税者,将
先办理退税後,再在法令生效後,按新法令申报缴税。
昨天会议讨论较多的是资料蒐集与掌握部分,财政部原要求在台子公司或分支
机构若分摊国外母公司支付员工执行认股权费用者,应在执行日依所得税法第
89条规定,向我国税捐机关列单申报。未分摊母公司支付认股所得费用的在台
子公司,则应事先提供我国税捐机关有关获配认股权员工名单、认股数与执行
价格,但与会外商代表认为,不一定能够顺利向母公司取得以上资料,将在二
星期後答复财政部。
【2004-12-01/经济日报/A7版/税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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