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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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新闻]研发支出适用投资抵减解析
时间Wed Dec 15 14:36:57 2004
安侯建业财税实务专栏 研发支出适用投资抵减解析
张芷
有关「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6条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奖励规定部分,主系
为鼓励企业从事研发活动进而扩大投资行为的诱因,虽实施两税合一以後,公司
因适用投资抵减而减免的税捐应会将递延由股东缴纳,多不致造成税收损失。惟
有关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奖励自适用以来,企业与税捐稽徵机关主系依据财政部89
年公布的「研究发展支出及人才培训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审查要点」规定申报
及查核,近来财政部於93年10月有修正公布该审查要点,就适用投资抵减的支出
内容、认列原则及检附文件有部分修订,虽就企业於适用上,部分规定系属更为
具体,其重点如下说明,惟仍要注意的是,研究与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基本原
则,其研究发展活动的实质与形式要件缺一不可,同等重要。
一、 有关适用研发范围规定:台湾厂商早期在国际分工的角色多是以OEM为主要
的业务型态,随着产品生产经验的累积及新产品开发活动的投资,台湾厂商逐渐
由OEM转型为ODM(设计加工)。为符合我国产业现况,对於公司依据客户所要求的
规格、图面、样品,进行工程设计及测试制模等行为,如符合抵减办法规定者,
则可归属於研究发展之范围。至於仅依据客户要求之规格、图面、样品,进行测
试、制模或进行规格修正补强等量产前之准备工作,尚非属研究发展之范围。
二、 有关认证测试费用适用规定:由於我国近进来积极发展科技产业,且各项电
子产品多以外国客户为销售对象,故公司所研究的新产品或技术必须以符合国外
单位认证为前提,而在研发阶段中为符合国外认证所支出的测试费用,得核实认
定适用投资抵减,至於新产品因销售行为发生的认证测试费用,则不得适用。
三、 有关专为研究发展购买或使用的专利权、专用技术及着作权当年度摊折或支
付费用适用规定:公司支付技术服务之报酬(含差旅费及膳杂费等支出),并无
适用,92年12月31日以前公司股东以其专利权、专用技术及着作权作为股本或出
资额投资并转供公司研究发展单位使用者,亦不得适用。93年1月1日起公司股东
以其专利权、专用技术及着作权作为股本或出资额并转供公司专供研究发展使用
者,方得适用。
四、 有关研究发展支出抵减适用注意事项增列重点部分:
(一) 公司研发产品及技术应专供自行使用;另倘研发之产品或技术有供他人制
造或使用者,应取得合理权利金或报酬。
(二) 公司在台湾地区以外设立的营业场所及总机构在台湾地区以外之公司,在
台湾地区设立的营业场所其发生的研究与发展支出,无法适用投资抵减。
(本文由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张芷会计师及许君豪经理共同完成,本专栏每周一刊登)
【2004-12-13/经济日报/A7版/税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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