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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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新闻]欠缴营业税达百万元 限制出境
时间Wed Dec 15 14:32:06 2004
欠缴营业税达百万元 限制出境
财部授权国税局免经催缴程序 直接办理税捐保全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台北市国税局官员日前指出,营利事业如已申报营业税,但却逾期未缴交税款,
财政部已经授权国税局,可以免经催缴程序,直接办理税捐保全,将欠缴税捐达
100万元者限制出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营业人除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
,应以每二个月为一期,在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申报者并检附相关文件,向主
管机关申报销售额,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後检附证明一并申报。
财政部依据法令,曾以行政命令规定,税捐机关可以免经催缴取证,迳行依法办
理税捐保全。所谓「保全」是指就营业人相当於应纳税捐数额的财产,通知有关
机关,不得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其欠缴应纳税捐达100万元以上者,得限制其负
责人出境。
北市国税局最近就发生一宗案例,一营利事业负责人因资金调度需要,向金融机
关办理贷款,该负责人在调印土地誊本时,发现其所持有的财产经国税局通知地
政机关为禁止处分的登记。查证後才了解,是因为该事业滞欠每二月为一期、应
自动申报及缴纳的营业税税捐。
国税局说,该企业向国税局表示,并没有接获营业税欠税的催缴文件,但因为财
政部已经有函释授权国税局可以不经催缴取证即采取税捐保全,营利事业欠缴营
业税并不需要通知催缴,达到欠税限制出境标准者,就可以限制负责人出境。
国税局提醒营业人,应按期申报营业税,如有应缴纳的税捐,仍应按期自动缴纳
,以免逾期未缴遭国税局通知有关机关限制其财产处分及负责人的出境,影响自
身权益。
【2004-12-14/经济日报/A7版/税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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