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sil6383 (没有昵称)
看板tax
标题Re: [讨论] 乐透中奖的税金扣法
时间Sat Dec 4 19:04:53 2004
※ 引述《tojoseph (京扇子)》之铭言:
: 我看到有朋友寄来的一封电子邮件内容如下...仅供参考
: 但是否真的如此呢?各位是否可以提供专业的看法
: 当乐透(或发票)中奖人兑领肆奖以上的人须缴20%的税,也就是中四个号码,如果可得
: 4000元,须扣800元的税,实领3200元!
: 之前我有一个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朋友,他买彩券中奖情形如上述,却只扣400元的税
: ,WHY??
: 他表示,我国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中第八类明文规定,"参加机会中奖所支付的成本准予减
: 除",此表示中奖所得额可以减除成本後的净额缴纳所得税,所以他花2000元买彩券,
: 4000-2000=2000...为所得净额,2000*20%=400...为税!!
: 当时连银行的人也不清楚有这样的规定...
: 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为法律不会提醒你,那是属於自己的权利,他们只会告知你应尽
: 的义务就是缴税,至於你的权利应由你自己掌握!
: 更何况法条中明写''...准予减除'',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证明者(就是当期所有自己购买的
: 彩券单),当然允许你扣除成本,
: 因为并不是写"...应予减除",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丧失自己的权利,那只好自己负责
: 了!!
乐透中奖的所得是属於「分离课税」,亦即20%为该项所得的最终税率!
亦即开项所得也不会纳入当年度之个人综合所得之计算!
因此并不适用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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