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perbon (SuperB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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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问答》所得税自动补报 免除逃漏税罚责
时间Mon Nov 15 22:39:59 2004
税务问答》所得税自动补报 免除逃漏税罚责
■ 税务问答
台中市黄小姐问:日前发现今年综合所得税申报有漏报情形,自动补报会有何处罚?
中区国税局台中市分局答覆:
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
者,凡属非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其应补缴
之税款,应自该项税捐原缴纳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补缴之日止,就补缴之应纳税捐,
依原应缴纳税款期间届满之日邮政储金汇业局(现为中华邮政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并得免除逃漏税之处罚」。
依据该法令规定,系指完成补报并补缴之法定程序,因此纳税义务人於办理补报之前,
须先向税捐机关索取「自动补报税额缴款书」并填写应行缴纳之税额,再至各地代收税
款之金融机构缴纳完毕後,检具缴款书收据及应补报之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
关申报,始完成法定程序。
若仅补报而未补缴税款,或仅补缴税款而未补报,则该法定程序皆属未完成,尚无免罚
之规定。
【2004/11/15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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