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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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夫妻离婚的赡养费要不要课税呢?
时间Tue Nov 9 00:50:14 2004
91/5/3
离婚而给与的财产或赡养费免税
财政部此项新解释:因离婚而给与的财产或赡养费,无论是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皆
不再课徵所得税或赠与税。
以前依财政部71年8月26日发布的台财税字第36375号解释规定:
一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配偶之一方应给与他方之赡养费,其性质系扶养请求
权,为所得之取得或发生原因,属所得税法第8条第11 款规定之其他收益,该项所得
应依同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暨同法第4 条第4款规定核课所得税,而免依遗产及赠与
税第4条第2项规定课徵赠与税。
二夫妻两愿离婚时配偶之一方给与他方之赡养费,系当事人双方之自由协议,为赠与
意思之合致,属当事人间之赠与行为,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项规定课徵赠与
税。
依上财政部旧的见解认为,裁判离婚所给与之赡养费须课徵所得税,不须课徵赠与税
,若协议离婚所给之赡养费,性质属赠与行为,应课徵赠与税。不过财政部最近有一
函释已推翻此种见解,所以上述台财税字第36375号已不再适用,
今後无论是裁判离
婚或协议离婚所给与之赡养费,均不须课徵所得税或赠与税,请注意。
http://law.kingnet.com.tw/law_context.html?lawrecno=1020418372
※ 引述《a88000 (喔喔喔)》之铭言:
: but 我学到的是算其他所得耶...
: 第10则 -- 离婚时依判决取得之赡养费为其他所得
: 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配偶之一方应给与他方之赡养费,其性质系扶养请求权,为
: 所得之取得或发生原因,属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款规定之其他收益,该项所得应依同法
: 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九类规定核课所得税。(财政部71/08/26台财税第36375号函)
: http://www.ttc.gov.tw/laws/dump.asp?num=16679&query=赡养费&count=-1&Queryid=1
: ※ 引述《iplab ()》之铭言:
: : 夫妻离婚依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配偶之一方应给予他方之财产,均免申报综合
: : 所得税或赠与税。但两愿离婚者,於离婚协议书记载以外另为给付时,当事人如
: : 无法证明系离婚当时约定之给付且属无偿移转时,应课徵赠与税。
: : http://www.ntak.gov.tw/taxinfo/taxinfo/taxnews/news_show.asp?NewID=4062
: : 另:这里不是法院,没有大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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