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有关遗产与赠与税
时间Fri Nov 5 09:41:56 2004
『被继承人死亡前六至九年内继承财产以那遗产税者可减免80%至20%』
用意的确在於避免重复课税,至於5年前全额扣除,6~9年按比例扣除是因为避免落差。
若 5年内100%扣除, 5年多一天就无法扣除 纳税人可能会很不平衡吧(笑)
至於第二个问题我也认同你的想法。
※ 引述《cerory (make me complete )》之铭言:
: 各位版友好..
: 最近开始复习税法..(准备明年的会计师考试)
: 在每一章之後都有复习与讨论...
: 因为没有答案...
: 有些讨论提也不知道自己想的对不对..
: 真的遇到好多困难..
: 希望大家可以帮我解答一下问题...谢谢
: 请问被继承人死亡前六至九年内继承财产以那遗产税者可减免80%
: 至20%,请说明其立法意旨。设如遗产虽为被继承人死亡前六至九
: 年内继承者,但当时因在免税点以下并未课税,则现在是否仍可减
: 免80%至20%?
: 我的想法是:
: 第一题是为了减少重复课税,不过这题好像是针对六到九年前继承
: 财产,每年不计入遗产总额比利逐年减少,不知道怎麽回答比较好。
: 第二题如下:
: 遗产与赠与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记入遗产总额之项目
: 第十款: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
: 第十款中所述以纳遗产税之财产应该是指当时继承时,不论有无应纳
: 税额均已据实申报。所以第二题答案是可适用的。
: 不知道对不对................
: 拜托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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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erory:谢谢喔! 140.112.25.192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