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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节税补给站》投资交换公债 先了解税负
时间Mon Nov 1 19:47:04 2004
节税补给站》投资交换公债 先了解税负
文/记者陈美珍
研议多年的交换公债发行计画,终於获得立法院同意,财政部已经预定最快年底将发行首
批交换公债测试市场的接受度。发行额度初步暂订虽只有100亿元,因交换公债具有保本
与投资的双重好处,势必成为投资大众注目的投资工具。
配合交换公债这项新种投资工具,财政部除了已与中央银行议妥各项发行细节之外,财政
部赋税署也已完成相关的课税规定。民众在投资交换公债之前,除了要考量利率与证券市
场未来的走向,交换公债应负担的税负,亦是决定投资报酬率的重要指标之一,不能忽略
。
赋税署完成的相关课税办法中,交换公债未来涉及的税负,总共涵盖证交税、营利事业所
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其中个人如以持有的公债,交换政府指定的公营事业股票时,可以享
有免课徵证交税的优惠,出售交换股票的交易所得,亦免课所得税,持有公债的票面利率
若非零利率者,持有期间衍生的公债利息,总额不超过27万元者,也可以享有免税。
交换公债因尚未问市,相关的课税规定,投资人较不熟悉。有心参与交换公债的投资人,
在跨出投资交换公债的第一步之前,势必要先掌握全盘课税资讯,才能坐享高投资报酬的
硕果。包括:
一、证券交易税部分:
1.交换公债持有人交换公股: 属於公债持有人出售公债及政府出售公股的行为。
2.政府换出所持有的公股: 应依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规定课徵证券交易税;公债持有人
换出所持有的公债,依同条规定,免徵证券交易税。
二、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
1.企业持有交换公债期间的利息所得: 应按权责基础并入计算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依法
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2.企业将持有的公债交换公股:系属同类资产的交换,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规定,如
无另收现金者,应按换出公债的帐面价值,作为换入公股的成本入帐,并无认列损益问题
。
3.企业行使卖回权或国库执行赎回权:卖回或赎回价格超过发行面额的金额,属国库支付
的利息补偿,应并入取得年度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三、综合所得税部分:
1.个人持有交换公债期间取得的利息:应并计取得年度综合所得申报课税。并适用27万元
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的免税额优惠。
2.个人将持有的公债交换公股: 出售公债的成交价额为换入公股的时价者,持有人应依
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及同条第2项规定计算证券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税,相对损
失亦不可申报自所得中扣除。
3.个人行使卖回权或国库执行赎回权时,卖回或赎回价格超过发行面额的金额,系属国库
支付的利息补偿,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4类第1款规定,应并计取得年度个人综合所
得总额,依法申报纳税。
四、所得税扣缴规定:
交换公债的付息机构给付利息时,应依法扣缴利息所得税款,并以付息时公债持有人为纳
税人,向稽徵机关申报扣免缴凭单。
【2004/11/0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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